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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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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中国通史】月鸦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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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5 14:44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所说的,均系乡贡之制。至于制科,则由天子亲策,其科目系随时标出。举行与否,亦无一定。唐代故事,详见《文献通考·选举考》中。
  
       对于科举的重视,宋甚于唐,所以改革之声,亦至宋而后起。科举之弊有二:(一)学非所用,(二)所试者系一日之短长。从经验上证明:无学者亦可弋获,真有学问者,或反见遗。对于第一弊,只须改变其所试之物即可。对于第二弊,则非兼重学校不行。不然,一个来应试的人,究曾从事于学问与否,是无从调查的。仁宗时范仲淹的改革,便针对着这两种弊窦:(一)罢帖经、墨义,而将诗赋策论通考为去取。唐朝的进士,亦兼试帖经及策,明经亦兼试策,但人之才力有限。总只能专精一门,所以阅卷者亦只注重一种,其余的都不过敷衍了事。明清时代,应科举的人,只会做四书文,亦由于此。(二)限定应试的人,必须在学三百日,曾经应试的人一百日。他的办法,很受时人反对,罢相未几其法即废。到神宗熙宁时,王安石为相,才大加以改革。安石之法:(一)罢诸科,独存进士。这是因社会上的风气,重进士而轻诸科起的。(二)进士罢试诗赋,改试论、策。其帖经、墨义,则改试大义。帖经专责记诵,大义是要说明义理,可以发抒意见的。(三)别立新科明法,以待不能改业的士子。(四)安石是主张学校养士的,所以整顿太学,立三舍之法,以次递升。升至上舍生,则可免发解及礼部试,特赐之第。熙宁贡举法,亦为旧党所反对。他们的理由是:(一)诗赋声病易晓,策论汗漫难知,因此看卷子难了。这本不成理由。诗赋既是无用之学,即使去取公平,又有何益呢?(二)但他们又有如苏轼之说,谓以学问论,经义、策、论,似乎较诗赋为有用。以实际论,则诗赋与策、论、经义,同为无用。得人与否,全看君相有无知人之明。取士之法,如科举等,根本无甚关系,不过不能不有此一法罢了。这话也是不对的。科举诚不能皆得人,然立法之意,本不过说这是取士的一法,并没有说有此一法之后,任用时之衡鉴,任用后之考课,都可置诸不论。况且国家取士之途,别种都是注重经验的;或虽注重学识,而非常行之法;只有学校、科举,是培养、拔擢有学识的人的常法。有学识的人,固然未必就能办事,然办事需用学识的地方,究竟很多。大概应付人事,单靠学识无用,决定政策等,则全靠学识。“人必先知其所事者为何事,然后有欲善其事之心,”所以学识和道德,亦有相当的关系。衡鉴之明,固然端赖君相,然君相决不能向全国人中,漫无标准,像淘沙般去觅取。终必先有一法,就全体之中,取出一部分人来,再于其中施以简择。此就全体之中取出其一部分人之法,惟有科举是注重学识的,如何能视之过轻?经义、策、论,固亦不过纸上空谈,然其与做官所需要的学识关系的疏密,岂能视之与诗赋同等?所以旧党的议论,其实是不通的。然在当时,既成为一种势力,即不能禁其不抬头。于是至元祐之世,而熙宁之法复废。熙宁贡举之法虽废,旧法却亦不能回复了。因为考试是从前读书人的出身之路,所试非其所习,习科举之业的人,是要反对的。熙宁变法时,反对者之多,其理由实亦在此。到元祐要回复旧法时,又有一班只习于新法的人,要加以反对了。于是折衷其间,分进士为诗赋经义两科。南宋以后,遂成定制。连辽,金的制度,也受其影响。金诗赋经义之外,又有律科。诗赋经义称进士,律科称举人。又有女真进士科,则但试策论,系金世宗所立。辽金科目,均须经过乡,府,省三试。省试由礼部主持,即明清的会试。元、明、清三代,都只有会试和本省的乡试。
  
       近代科举之法,起于元而成于明。元代的科举,分蒙古、色目人和汉人、南人为两榜。蒙古、色目人考两场:首场经义。次场策论。汉人、南人考三场:首场经义。次场古赋和诏,诰,表。三场策论。这是(一)把经义、诗赋,并做一科了。(二)而诸经皆以宋人之说为主以及(三)乡会试所试相同,亦皆为明清所沿袭。明制:首场试四书五经义,次场试论判,又于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策。清制首场试四书义及诗一首,次场试五经义,三场亦试策。明清所试经义,其体裁是有一定的。(一)要代圣贤立言。(二)其文体系逐段相对,谓之八股。八股文体的性质,尽于此二语:(一)即文中的话不算自己所说,而算代圣贤说一篇较详尽的话。(二)则历来所谓对偶文字,系逐句相对,而此则系逐段相对,所以其体裁系特别的。又八股文长短亦有定限。在清代,是长不能过700字,短不能不满300字。此等规则,虽亦小有出入,但原则上是始终遵守的。因有(一)之条件,所以文中不能用后世事,这是清代学者,疏于史事的一个原因。其式为明太祖及刘基所定,故亦谓之制义。其用意,大概是防士子之竞鹜新奇的。科举名额有定,而应试者多。如清末,江南乡试,连副贡取不满200人,而应试者数逾2万。限于一定的题目,在几篇文字内,有学问者亦无所见其长。于是有将文字做得奇奇怪怪,以期动试官之目的,此弊在宋代已颇有。明清时代科举之弊,在于士子只会做几篇四书义,其余全是敷衍了事,等于不试。士子遂至一物不知。此其弊,由于立法的未善。因为人之能力,总是有限的,一个人不过懂得一门两门。所以历代考试之法,无不分科,就其所习而试之。经义诗赋的分科,就等于唐朝的明经进士。这两者,本来不易兼通。而自元以来,并两者为一。三场所试的策,绝无范围。所以元明清三朝的科举,若要实事求是,可说是无人能应。天下事,责人以其所不能为者,人将并其所能为者而亦不为,这是无可如何的事。明清科举致弊之原,即在于此。宋代改革科举之意,是废诗赋而存经义策论,这个办法,被元、明、清三代的制度推翻了。其学校及科举并用之意,到明朝,却在形式上办到。明制,是非国子监生和府州县学生,不能应科举的。府州县学生应科举,是先须经过督学使者的试验的,谓之科考。科考录取的人,才得应乡试。但后来,除文字违式者外,大抵是无不录取的。非学生,明代间取一二,谓之“充场儒士”,其数极少。所以《明史》谓其“学校储材,以待科举。”案科举所试,仅系一日之短长,故在事实上,并无学问,而年少气盛,善于作应试文字者,往往反易弋获,真有学问者反难。学校所授,无论如何浅近,苟使认真教学,学生终必在校肄习几年,必不能如科举之一时弋取。但课试等事,极易徒有其名,学问之事,亦即有名无实。毕业实毕年限之弊,实自古有之,并不自今日始。使两者相辅而行,确系一良好的制度。但制度是拗不过事实的。入学校应科举的人,其意既在于利禄,则学问仅系工具,所以从前应举的人,称应举所作文字为敲门砖。利禄才是目的。目的的达到,是愈速愈好的。(一)假使科举与学校并行,年少气盛的人,亦必愿应科举而不愿入学校。(二)况且应试所费,并来往程途计之,远者亦不过数月,平时仍可自谋生活。学校则不能然。所以士之贫者,亦能应科举而不能入学校。(三)何况学校出身,尚往往不及科举之美呢,职是故,明朝行学校储才以待科举之制后,就酿成这样的状况:(一)国子监是自有出身的,但其出身不如科举之美,则士之衰老无大志者都归之。(二)府州县学,既并无出身;住在学校里,又学不到什么;人家又何苦而来“坐学”?作教官的人,亦是以得禄为目的的。志既在于得禄,照经济学的原理讲,是要以最少的劳费,得最大的效果的。不教亦无碍于利禄,何苦而定要教人?于是府州县学,就全然有名无实了。明初对于国子监,看得极为隆重。所以后来虽然腐败,总还维持着一个不能全不到校的局面,到清朝,便几乎和府州县学一样了。
  
       制科在唐朝,名义上是极为隆重的。但因其非常行之典,所以对于社会的影响,不如乡贡的深刻。自宋以后,大抵用以拔取乡贡以外的人才,但所取者,亦不过长于辞章,或学问较博之士。设科本意,虽非如此,然事实上不过如此,看《宋史·选举志》可知。清圣祖康熙十八年,高宗乾隆元年,曾两次举行博学鸿词科,其意还不过如此。德宗光绪二十五年,诏开经济特科,时值变法维新之际,颇有登用人才之意。政变以后,朝廷无复此意,直到二十九年,才就所举的人,加以考试,不过敷衍了事而已。
  
       科举在从前,实在是一种文官考试。所试的科目,理应切于做官之用。然而历代所试,都不是如此的。这真是一件极奇怪的事。要明白此弊之由来,则非略知历史上此制度的发展不可。古代的用人,本来只求有做官的智识技能,此智识两字,指循例办公的智识言,等于后世的幕友胥吏,不该括广泛的智识。别无所谓学问的。后来社会进化了,知道政治上的措置,必须通知原理,并非循例办事而已足。于是学问开始影响政治,讲学问的人,亦即搀入政治界中。秦朝的禁“以古非今”;只许学习“当代法令”;“欲学法令,以吏为师”;是和此趋势相反的。汉朝的任用儒生,则顺此趋势而行。这自然是一种进步。但既知此,则宜令做官的人兼通学问,不应将做官的人与学问之士,分为两途,同时并用。然汉朝却始终如此。只要看当时的议论,总是以儒生、文吏并举,便可知道。《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载后汉光武帝的诏书,说“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第一种是德行,第四种是才能,都是无从以文字考试的。第二种即系儒生,第三种即系文吏。左雄考试之法,所试的亦系这两科。以后学者的议论,如《抱朴子》的《审举篇》,极力主张考试制度,亦说律令可用试经之法试之。国家的制度,则唐时明法仍与明经并行,所沿袭的还系汉制。历千年而不知改变,已足惊奇。其后因流俗轻视诸科,把诸科概行废去,明法一科,亦随之而废,当官所需用的智识技能,在文官考试中,遂至全然不占地位。(一)政治上的制度,既难于改变;(二)而迂儒又有一种见解,以为只要经学通了,便一切事情,都可对付,法令等实用不着肄习;遂益使此制度固定了。历史上有许多制度,凭空揣度,是无从明白其所以然的。非考其事实,观其变迁不可。科举制度,只是其一端罢了。
  
       近世的科举制度,实成于明太祖之手。然太祖并非重视科举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荐举,次之则是学校。当时曾令内外大小臣工,皆得荐举,被荐而至的,又令其转荐,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胜数。国子监中,优礼名师,规则极严,待诸生亦极厚,曾于一日之中,擢64人为布按两司官。科举初设于洪武三年,旋复停办,至十五年乃复设。当时所谓三途并用,系指(一)荐举,(二)进士贡监,(三)吏员。见《日知录·通经为吏》条。一再传后,荐举遂废,学校寖轻,而科举独重。此由荐举用人,近于破格,非中主所能行。学校办理不能认真,近于今所谓毕业即毕年限。科举(一)者为习惯所重,(二)则究尚有一日之短长可凭,所以为社会所重视。此亦不能谓绝无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况科举之本身,本无足取呢?明制:进士分为三甲。一甲三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第二第三人授编修。二三甲均得选庶吉士。庶吉士本系进士观政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之称。明初,国子监学生,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历事。进士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观政。使其于学理之外,再经验实事,意本甚善。然后亦成为具文。庶吉士初本不专属翰林。成祖时,命于进士二甲以下,择取文理优者,为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为翰林所专。后复命就学文渊阁。选翰翰林院詹詹事府官教习。三年学成,考试授官,谓之教馆。出身特为优异。清制:二三甲进士,亦得考选庶吉土。其肄业之地,谓之庶常馆。选满汉学士各一人教习,视为储才之地。然其所习者,不过诗赋小楷而已。乡举在宋朝还不过是会试之阶,并不能直接入官。明世始亦为入仕之途。举贡既特异于杂流,进士又特异于举贡。所谓三途并用者,遂成(一)进士,(二)举贡,(三)吏员。见《明史·选举志》。在仕途中,举贡亦备遭轻视排挤,杂流更不必论了。清制以科目、贡监、荫生为正途,荐举、捐纳、吏员为异途,异途之受歧视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纳大行,仕途拥挤,亦虽欲歧视而不可得了。
  
       卖官之制,起于汉武帝。《史记·平准书》所谓“入羊为郎”、“入财者得补郎”、“吏得入谷补官”、买武功爵者试补吏皆是。后世虽有秕政,然不为法令。明有纳粟入监之例,亦仍须入监读书。清则仅存虚名。实官捐,顺康时已屡开,嘉道后尤数,内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报捐。直至光绪二十七年才停,从学校、科举、吏员等出身之士,虽不必有学识,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纳则更无制限,而其数又特多。既系出资买来,自然视同营业。清季仕途人员的拥塞,流品的冗杂,贪污的特盛,实在和捐纳之制是大有关系的。
  
       元代各机关长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则官缺分为满、汉、包衣、汉军、蒙古,这实在是一种等级制度。已见第四章满缺有一部分是专属于宗室的,其选举权在宗人府;包衣属内务府;均不属吏部。
  
       以上所说,大略都是取士之制,即从许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来,给他以做官的资格。其就已有做官资格的人,再加选试,而授之以官,则普通称为“铨选”。其事于古当属司马,说已见前。汉朝凡有做官的资格,而还未授官的,皆拜为郎,属于光禄勋,分属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谓之三署郎。光禄勋岁于其中举茂材四行。其选授之权,初属三公府,东西曹主其事。后来尚书的吏曹,渐起而攘夺其权。灵帝时,吕强上言:“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今但任尚书,或复敕用。”可见到后汉末,三公已不大能参预选举了。曹魏已后,既不设宰相,三公等官,亦不复参与政事,选权遂专归尚书。唐制:文选属于吏部,武选属于兵部。吏部选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试其书、判,观其身、言。五品以上则不试,上其名于中书门下。宋初,选权分属中书、枢密及审官院,吏部惟注拟州县官。熙宁改制,才将选权还之吏部。神宗说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选属吏,武选属兵为然。于是文武选皆属吏部,由尚书、侍郎,分主其事。明清仍文选属吏,武选属兵。明代吏部颇有大权,高官及边任等,虽或由廷推,或由保举,然实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则内分于军机、内阁,外分于督、抚,吏部所司,真不过一吏之任而已。外官所用僚属,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县长官自行选用,其权属于功曹。所用多系本地人。隋文帝始废之,佐官皆由吏部选授。此与选法之重资格而轻衡鉴,同为一大变迁,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士大夫蔽于阶级意识,多以此等防弊之法为不然。然事实上,所谓官僚阶级,总是以自利为先,国事为后的。无以防之,势必至于泛滥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论者虽不以为然,然事实上卒不能废,且只有日益严密。
  
       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才不才,谓之衡鉴。鉴是取譬于镜子,所以照见其好坏;衡则取喻于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范围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决定其取舍,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则谓之有衡鉴之权。若事事须依成法办理,丝毫不能自由,即谓之依据资格。两者是正相反对的。资格用人,起于后魏崔亮的停年格,专以停解先后为断,是因胡灵后秉政,许武人入选,仕途拥挤,用??为手段,以资对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为然。北齐文襄帝做尚书时,就把它废掉了。唐开元时,裴光庭又创循资格。然自中叶以后,检校、试、摄、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资格不相当之人任事,遂开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孙丕扬创掣签法。资格相同者,纳签于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选者亲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当时亦系用以对付中人请托的。见于慎行《笔麈》然其后卒不能废。大抵官吏可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以才识为重,自不能专论资格。事务官不过承上官之命依据法律,执行政务。其事较少变化。用法能得法外意,虽是极好的事,然其事太无凭据,若都藉口学识,破弃资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窦多。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视为偶然之事,在常时必不能行,历来诋諆资格之论,都是凭臆为说,不察实际情形的。
  
       回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无之。因为回避之法,不外两端:(一)系防止人与人间的关系。(二)则防止人与其所治的地方的关系。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总是姻亲;而地不过百里,东西南北,亦总系父母之邦;何从讲起回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监察既易,舆论之指摘亦严,要防止弊窦,亦正无藉乎回避。所以回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无从发生的。郡县制度的初期,还毫无形迹,如严助、朱买臣均以胡人而为会稽守,即其明证。东汉以后,此制渐渐发生。《后汉书·蔡邕传》说:时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是为回避之法之始。然其法尚不甚严。至近世乃大为严密。在清代,惟教职止避本府,余皆须兼避原籍、寄籍及邻省五百里以内。京官父子、祖孙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则五服之内,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儿女姻亲、师生,均不得互相统属。皆以卑避尊。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为难,在事实上亦不得不然。惟近代省区太大,服官的离本籍太远,以致不悉民情风俗,甚至言语不通,无从为治。以私计论,来往川资,所费大巨,到任时已不易筹措,罢官后竟有不能归家的,未免迫人使入于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处。
  
       选举之法,无论如何严密,总不过慎之于任用之初。(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识与否,有时非试之以事不能知;(二)亦且不能保其终不变节。(三)又监督严密,小人亦可为善,监督松弛,中人不免为非;所以考课之法,实较选举更为重要。然其事亦倍难。因为(一)考试之法,可将考者与被考者隔离;(二)且因其时间短,可用种种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试以文字为凭,亦易于覆试磨勘;在考课则办不到。考课之法,最早见于书传的,是《书经》的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尧典》,今本《舜典》。《周官》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二曰禄,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夺,七曰废,八曰诛。亦系此法。汉朝京房欲作考功课吏法,因此为石显所排。王符著《潜夫论》极称之,谓为致太平之基。见《考绩篇》。魏世刘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课及说略。今其所著《人物志》具存,论观人之法极精,盖远承《文王官人》之绪。《大戴礼记》篇名。《周书》亦有此篇,但称《官人》。案京房尝受学焦延寿,延寿称“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学,虽涉荒怪,然汉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惧?疑《汉书》文不完具。京房课吏之法,实受诸延寿,得我道以亡身之说,实指课吏之法言之。如此,则考课之法,在古代亦系专门之业,而至后来乃渐失其传者了。后世无能讲究此学的。其权,则初属于相府,后移于尚书,而专属于吏部。虽有种种成法,皆不过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总考课的大成的。各机关的属官,由其长官考察;下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考察;为历代所同。考课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6年一考察,谓之京察。外官3年一考察,谓之外察,亦谓之大计,武职谓之军政。清朝均3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项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为四格。武官又别有字样,按格分为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谨、罢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为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处分。然多不核其实,而人事的关系却颇多。高级的官,不由吏兵部决定的,明有自陈,清有由部开列事实请旨之法,余皆由吏兵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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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赋税
  
       中国的赋税,合几千年的历史观之,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以最大多数的农民所负担的田税、军赋、力役为基本,随时代变化,而成为种种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终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赋税。其(二)自此以外的税,最初无有,后来逐渐发生,逐渐扩张,直至最近,才成为重要部分。
  
      租、税、赋等字样,在后世看起来,意义无甚区别,古代则不然。汉代的田税,古人称之为税,亦即后世所谓田赋。其收取,据孟子说,有贡、助、彻三法。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五十七十当系夏殷顷亩,较周为小,不然,孟子所说井田之制,就不可通了。又引龙子的话,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是取几年的平均额,以定一年的税额。乐岁不能多,凶年不能减。所以龙子诋为恶税。助法,据孟子说,是将一方里之地,分为九百亩。中百亩为公田,外八百亩为私田。一方里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亩。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归公家;私田所入,亦全归私家,不再收税。彻则田不分公私,而按亩取其几分之几。案贡法当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时征服之族与被征服之族,尚未合并为一,截然是两个团体。征服之族,只责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纳农作品若干。其余一切,概非所问。此时纳税的实系被征服之族之团体,而非其个人。所以有此奇异的制度。至于助,彻,该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在田亩自氏族分配于家族时代发生的。参看第二第五两章自明。三者的税额,孟子说:“其实皆十一也。”这亦不过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说明明是九一,后儒说:公田之中,以二十亩为庐舍,八家各耕公田十亩,则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语粗略,计数更不精确,这是不足以为怀疑孟子的话而加以责难的根据。古代的田制有两种:一种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划,是为井田。一种是崎岖之地,面积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是为畦田。即圭田。古代征服之族,居于山险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规划,还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既说周朝行彻法,又说虽周亦助,也是这个道理。参看第四章自明。
  
       赋所出的,是人徒、车、辇、牛、马等,以供军用。今文家说:十井出兵车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注》。古文家据《司马法》,而《司马法》又有两说:一说以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出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递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郑《注》引。又一说以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郑注《论语·学而篇》“道千乘之国”引之,见《小司徒疏》。今文家所说的制度,常较古文家早一时期,说已见前。古文家所说的军赋,较今文家为轻,理亦由此。《司马法》实战国时书。战国时国大了,所以分担的军赋也轻。
  役法,《礼记·王制》说:“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周官》均人说:丰年三日,中年二日,无年一日。小司徒说:“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惟田与追胥竭作。”案田与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则是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地方上固有的事,总是与人民利害相关的,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则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轻重。然到后来,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尽守此规则,就不可知了。古代当兵亦是役的一种。《王制》说:“五十不从力政,政同征,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与服戎。”《周官》乡大夫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疏》说七尺是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六只是未成年之称,其说大约是对的。然则后期的徭役,也比前期加重了。
  
       以上是古代普遍的赋税。至于山林川泽之地,则古代是公有的。手工业,简易的人人会做,艰难的由公家设官经营。商业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说已见第五章。既无私有的性质,自然无所谓税。然到后来,也渐渐的有税了。《礼记·曲礼》:“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古田地字通用,田之外兼数山泽,可见汉世自天子至封君,将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皆作为私奉养,由来已久。参看第五章。市井租税,即系商税。古代工商业的分别,不甚清楚,其中亦必包含工税。案《孟子·王制》,都说“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廛是民居区域之称。古代土地公有,什么地方可以造屋,什么地方可以开店,都要得公家允许的,不能乱做。所以《孟子·滕文公上篇》,记“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然则市廛而不税,即系给与开店的地方,而不收其税,这是指后世所谓“住税”而言,在都邑之内。关讥而不征,自然是指后世所谓“过税”而言。然则今文住税过税俱无。而《周官》司市,必“凶荒札丧”,才“市无征而作布”;造货币。司关必凶荒才“无关、门之征”;门谓城门。则住税过税都有了。又《孟子·公孙丑下篇》说:“古之为市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龙即陇字。龙断,谓陇之断者。一个人占据了,第二个人再不能走上去与之并处。罔即今网字。因为所居者高,所见者远,遥见主顾来了,可以设法招徕;而人家也容易望见他;自可把市利一网打尽了。这是在乡赶集的,而亦有税,可见商税的无孔不入了。此等山川、园池、市肆租税,都是由封建时代各地方的有土之君,各自征收的,所以很缺乏统一性。
  
       赋税的渐增,固由有土者的淫侈,战争的不息,然社会进化,政务因之扩张,支出随之巨大,亦是不可讳的。所以白圭说:“吾欲二十而取一。”孟子即说:“子之道貉道也。”貉“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飧,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然则赋税的渐增,确亦出于事不获已。傥使当时的诸侯大夫,能审察情势,开辟利源,或增设新税,或就旧税之无害于人民者而增加其税额,原亦不足为病。无如当时的诸侯大夫,多数是不察情势,不顾人民的能否负担,而一味横征暴敛。于是田租则超过十一之额,而且有如鲁国的履亩而税,见《春秋》宣公十五年。此因人民不尽力于公田,所以税其私田。井田制度破坏尽了。力役亦加多日数,且不依时令,致妨害人民的生业。此等证据,更其举不胜举。无怪乎当时的仁人君子,都要痛心疾首了。然这还不算最恶的税。最恶的税是一种无名的赋。古书中赋字有两义:一是上文所述的军赋,这是正当的。还有一种则是不论什么东西,都随时责之于民。所以《管子》说:“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国蓄篇》。轻就是价贱,重就是价贵。在上者需用某物,不管人民的有无,下令责其交纳,人民只得求之于市,其物的价格就腾贵,商人就要因此剥削平民了。《管子》又说:以室庐籍,以六畜籍,以田亩籍,以正人籍,以正户籍。籍即是取之之意。以室庐籍,当谓按户摊派。以田亩籍,则按田摊派。正人、正户,当系别于穷困疲羸的人户而言。六畜,谓畜有六畜之家,当较不养者为富。《山权数》云:“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此以家无孳畜为贫穷的证据。所以以之为摊派的标准。其苛细可谓已甚了。古代的封君,就是后世乡曲的地主。后世乡曲的地主,需要什么东西,都取之于佃户的,何况古代的封君,兼有政治上的权力呢?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这是最恶的税。
  
       秦汉之世,去古未远,所以古代租税的系统,还觉分明。汉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税,其取之甚轻。高祖时,十五税一。文帝从晁错之说,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为三十而税一。后汉初年,尝行十一之税。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税一。除灵帝曾按亩敛修宫钱外,始终无他横敛。修宫钱只是横敛,实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谓轻极了。但古代的田,是没有私租的,汉世则正税之外,还有私租,所以国家之所取虽薄,农民的负担,仍未见减轻,还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时,诏书说汉时的私租,“厥名三十,实十税五”,则合三十税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汉代的口钱,亦称算赋。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钱百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见《汉书·高帝纪》四年,《昭帝纪》元凤四年《注》引如淳说引《汉仪注》。案《周官》太宰九赋,郑《注》说赋是“口率出泉”。又说:“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泉钱一字。观此,知汉代的算赋,所谓人出百二十钱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横敛的赋所变。盖因其取之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实在太暴虐了,乃变为总取钱若干,而其余一切豁免。这正和五代时的杂征敛,宋世变为沿纳;明时的加派,变为一条鞭一样。见下。至于正当的赋,则本是供军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汉代的钱价,远较后世为贵,人民对于口钱的负担,很觉其重。武帝令民生子三岁出口钱,民至于生子不举。元帝时,贡禹力言之。帝乃令民七岁乃出口钱。见《汉书·贡禹传》。役法:《高帝纪》二年《注》引如淳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畴之义为类。古行世业之法,子弟的职业,恒与父兄相同;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参看阶级章。而每一类的人,都有其官长,《国语·周语》:说宣王要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数的证据。此即所谓畴官。傅之畴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负这一类中人所应负的义务了。这该是古制,汉代的人民,分类未必如古代之繁,因为世业之制破坏了。但法律条文,是陈旧的东西,事实虽变,条文未必随之而变。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该当一切差徭就彀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将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有役法,则公家举办事业不必要出钱雇工,所以在财政上,也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财政的规模,既经扩张,自当创设新税。创设新税,自当用间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于农民。此义在先秦时,只有法家最明白。《管子·海王篇》说,要直接向人民加赋,是人人要反对的。然盐是无人不吃的;铁器亦不论男女,人人要用,如针、釜、耒、耜之类;在盐铁上加些微之价,国家所得,已不少了。这是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此等税或官卖,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汉代郡国,有的有盐官、铁官、工官,收工物税。都水官,收渔税。有的又没有,即由于此。当此之时,自应由中央统筹全局,定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则归之于地方。但当时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见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时,便筦盐铁、榷酒酤,并行均输、算缗之法;千钱为缗,估计资本所值之数,按之抽税。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见第五章。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又大多数不懂得此种理论。汲黯说:天子只该“食租衣税。”晋初定律,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编为令,出之于律之外,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而此等税法,在当时,是认为不正当,天下太平之后,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看这两端,便知当时的人,对于间接税法,如何的不了解。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才合并为一的。户调之法,实起源于后汉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许每户取绵绢若干,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大约这时候,(一)人民流离,田亩荒废,有能从事开垦的,方招徕之不暇,不便从田租上诛求。(二)又人民的得钱,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税征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于农民的。必欲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汉世钱价贵,丧乱之际,卖买停滞,又不能诛求其口钱。所以不如按户责令交纳布帛之类。这原是权宜之法。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当时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绵3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见第五章唐时,丁男给田1顷,以20亩为永业,余为口分。每年输粟3石,谓之租。看地方的出产,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力役每年20日,遇闰加2日,不役的纳绢3尺,谓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后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你实际没有田,人家说官话不承认。兼并的人,都是有势力的,也无人来整顿他。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当这时代,要想整顿,(一)除非普加清厘,责令兼并的人,将多余的田退还,由官分给无田者。(二)次则置兼并者于不问,而以在官的闲田,补给无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于是德宗时,杨炎为相,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专就财政上整顿,就有财产之人而收其税,令于夏秋两季交纳,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是为两税。两税法的精意,全在“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十八个字。社会立法之意,虽然牺牲了,以财政政策而论,是不能不称为良法的。
  
       “两税以资产为宗”,傥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产者依其财产的多少,分别等第,负担赋税,而于无产者则加以豁免,则虽不能平均负赋,而在财政上,还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称许的。然后此的苛税,仍是向大多数农民剥削。据《宋史·食货志》所载,宋时的赋税: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征收的,颇可称为合理。又有丁口之赋,则仍是身税。又有杂变之赋,亦称为沿纳,是两税以外,苛取于民,而后遂变为常税的,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但各地方的税率,本来轻重不一。苛捐杂税,到整理之时,还能定为常赋,可见在理论上虽说不过去,在事实上为害还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来,厉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条鞭之法,为害才稍除的,则是役法。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钱,次之是物品。至于劳力,则农家本有余闲,但使用之不失其时,亦不过于苛重,即于私人无害,而于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当,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所以现行征工之法,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项,在立法上是对的。但是晚唐以后的役法,其厉民却是最甚的。其原因:由于此时之所以役民者,并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应役几日;自然不虑其苛重了。至于在官的庶人,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府是看守财物的。史是记事的。胥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徒,众也,”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务简单,无甚技术关系,即府史亦是多数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论了。但此等事务,是不能朝更暮改的。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长久的职业,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后世社会进步了,凡事都有技术的关系,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事,亦有时非人人所能为,何况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为的。然在后世,有追捕盗贼等事,亦非人人所能。然晚唐以后,却渐根据“丁”、“资”,以定户等而役之。(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案宋代役法,原有签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有人不会做的,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官出资雇募,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决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远较差役为良。但当时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此法从我们看来,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将可以签差之事,仍留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钱雇募。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动须出钱雇募。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这亦是公家的一笔损失。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而当时的旧党,固执成见。元祐时,司马光为相,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后虽亦差雇并行,总是以差为主,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
  
       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前。然历代当衰乱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如《隋书·食货志》说,晋过江后,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卖者三百,谓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税。又说:都东方山津,都西石头津,都有津主,以收获、炭、鱼、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北朝则北齐后主之世,有关、市、邸、店之税。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到唐中叶以后,藩镇擅土,有许多地方,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坏;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宋有天下以后,因养兵特多,此等赋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后,国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顿。于是此等杂税,遂渐渐的附庸蔚为大国了。不论在政治上,社会上,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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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5 14:45 | 只看该作者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宋朝则有(一)官鬻,(二)通商两法。而通商之中,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入边是“入边刍粟”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的略称。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香药、宝货有关系。茶税,起于唐德宗时。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后曾裁撤,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再行卖给商人。官买茶的钱,是豫给园户的,谓之“本钱”。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设立六个榷货务。除淮南十三场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这六个榷货务出卖。惟川峡,广南,听其自卖,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货务,则是只收钱帛而不给货的。宋初,以河东的盐,供给河北的边备。其卖盐之法:是令商人入刍粟于国家指定之处,由该地方的官吏点收,给与收据,估计其价若干,由商人持此据至国家卖盐之处,照价给之以盐,是为入边刍粟;其六榷货务出卖的茶,茶是在各榷货务取,钱帛是在京师榷货务付出的,是为入中钱帛,这是所以省运输之费,把漕运和官卖,合为一事办理的,实在是个良法。至于香药、宝货,则是当时对外贸易的进口货,有半官卖性质的。有时亦以补充入边入中的不足,谓之三说。此即今兑换之兑字。兑换之兑无义,乃脱换之省写,脱说古通用。有时并益以缗钱,谓之四说。以盐供入边入中之用,其弊在于虚估。点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将其所入之物,高抬价格,官物便变成贱价出卖,公家大受损失了。有一个时期,曾废除估价,官以实物卖出,再将所得的钱,辇至出刍粟之处买入。这不啻入边之法已废,仅以官卖某物之价,指定供给某处的边费而已。但虚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于摇动,不久其法复废。到蔡京出来,其办法却聪明了。他对于商人要贩卖官盐的,给之以引。引分为长短。有若干引,则准做若干盐的卖买,而这引是要卖钱的。这不是卖盐,只是出卖贩盐的许可证了。茶,先已计算官给本钱所得的息,均摊之于园户,作为租税,而许其与商人直接卖买。至此亦行引法,谓之茶引。蔡京是个贪污奸佞的人,然其所立盐茶之法,是颇为简易的,所以其后遂遵行不变。但行之既久,弊窦又生。因为国家既把盐卖给大商人,不能不保证其销路。于是借国家的权力,指定某处地方,为某处所产之盐行销之地,是为“引地”。其事起于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极严。盐的引额,是看销费量而定的,其引地则看水陆运道而定,两者都不能无变更,而盐法未必随之而变,商人恃有法律保护,高抬盐价,于是私盐盛行。因私盐盛行之故,不得不举办缉私,其费用亦极大,盐遂成为征收费极巨的赋税。宋朝入边入中之法,明朝还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盐,专与商人输粮于边的相交易,谓之中盐。运粮至边方,国家固然困难,商人也是困难的。计算收买粮食,运至边方,还不如在边方开垦之有利,商人遂有自出资本,雇人到边上开垦的,谓之商屯。当时的开平卫,就是现在的多伦县一带,土地垦辟了许多。后来因户部改令商人交纳银两,作为库储,商屯才渐次撤废。案移民实边,是一件最难的事。有移殖能力的人,未必有移殖的财力。国家出资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力的人,空耗财力,毫无成绩。商人重利,其经营一定比官吏切实些。国家专卖之物,如能划出一部分,专和商人出资移民的相交易,一定能奖励私人出资移民的。国家只须设官管理,规定若干条法律,使资本家不至剥削农民就彀了。这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行之的。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马,含有振兴中国马政,及制驭西番两种用意。因为内地无广大的牧场,亦且天时地利等,养马都不如西番的适宜,而西番马少,则不能为患。其用意,亦是很深远的。当时成绩极佳。后因官吏不良,多与西番私行交易,好马自私,驽马入官,而其法才坏。现在各民族都是一家,虽不必再存什么制驭之意,然借此以振兴边方的畜牧,亦未尝不是善策。这又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变通之的。
  
       酒:历代有禁时多,征榷时少。因为昔人认酒为糜谷,而其物人人能制,要收税或官卖,是极难的。历代收酒税认真的,莫如宋朝。其事亦起于唐中叶以后。宋时,诸州多置“务”自酿。县和镇乡,则有许民酿而收其税的。其收税,多用投标之法,认税最多的人,许其酿造,谓之“扑买”。承酿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亏本停止,谓之“败阙”。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往往不许其停业。于是有勒令婚丧之家,买酒若干的;甚有均摊之于民户的,这变成强迫买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只用为地方经费,如“酬奖役人”之类。当重难差徭的,以此调剂他。到南宋,就列为中央经费了。官吏要维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收酒税之法,最精明的,是赵开的“隔酿”,亦称为“隔槽”。行之于四川,由官辟酿酒的场所,备酿酒的器具,使凡要酿酒的,都自备原料,到这里来酿。出此范围之外,便一概是私酒。这是为便于缉私起见,其立法是较简易的,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
  
       阬冶:在唐朝,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宋朝,或官置盐、冶、场、务,或由民承买,而以分数中卖于官,皆属转运使。元朝矿税称为税课,年有定额。此外还有许多无定额的,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宋朝相沿未废。分为住税和过税。住税千分之三十,过税千分之二十。州县多置“监”“务”收取,关镇亦有设置的。其所税之物,随地不同。照法律都应揭示明白,但实际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时的商税,实际上是无甚关系的。关系重要的,倒要推对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于唐朝。《文献通考》说:唐有市舶使,以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之。代宗广德元年,有广州市舶使吕太一。案庆立事见《新唐书·柳泽传》,吕太一事见《旧唐书·代宗本纪》。又《新书·卢怀慎传》说怀慎之子奂,“天宝初为南海太守,污吏敛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干其法。”合此数事观之,似乎唐时的市舶使,多用中人。关系还不甚重要。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温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桥镇,就是现在的青岛。均曾设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香药、宝货,又须先尽官买,官买足了,才得和人民交易。香药、宝货,为三说之一,已见前南宋时又用以称提关会,关子、会子系南宋时纸币之名。提高其价格,谓之称提。可见其和财政大有关系了。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于收税,而在于管理外商。因为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中叶以后,废司不设。中外互市,无人管理。奸商及各地方的势家,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货款不还,为激成倭寇肆扰原因之一。
  
       赋役之法,至近代又有变迁。《元史·食货志》说,元代的租税,取于内郡的,丁税、地税分为两,是法唐之租庸调的。取于江南的合为一,是法唐朝的两税的。这不过是名目上的异同,实际都是分两次征收,和两税之法无异。总而言之,从杨炎创两税以后,征收的时期,就都没有改变了。元朝又有所谓丝料、包银。丝料之中,又分二户丝和五户丝。二户丝入官。五户丝输于本位。后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包银每户四两,二两收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这该是所以代户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案户役变成赋税,而仍责令人民应役;杂税变成正税,而后来需用杂物,又随时敛取于民;这是历代的通病,正不独元朝为然。明初的赋役,就立法言之,颇为整饬。其制度的根本,是黄册和鱼鳞册两种册籍。黄册以户为主,记各户所有的丁,粮,粮指所有的田。根据之以定赋役。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注明其属于何人。黄册由里长管理,照例应有两本。一本存县官处,一本存里长处,半年一换。各户丁粮增减,里长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交官,将存在官处的一本,收回改正。其立法是很精明的。但此等责任,是否里长所能尽?先是一个问题。况且赋役是弊窦很多的。一切恶势力,是否里长所能抗拒?里长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个人?亦是很难说的。所以后来,两册都失实了。明代的役法,分为力差和银差。力差还是征收其劳力的,银差则取其实物及货币。田税是有定额的,役法则向系量出为入。后来凡有需要,即取之于民,谓之加派。无定时,无定额,人民大困。役法向来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轻重、免否的。人户的等第,则根据丁口资产的多寡推定,是谓“人户物力”。其推定,是很难公平的。因为有些财产,不能隐匿,而所值转微;如牛及农具桑树等。有些财产,易于隐匿,而所值转钜。如金帛等。况且人户的规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诈、受贿等,都在所不免。历代讫无善策,以除其弊。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弊窦太多了,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豫计。于是有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亦可谓之长久了。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职是故,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清圣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从前的人,却一味歌功颂德。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也还是这样,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清朝因有圣祖之诏,所以始终避免加赋之名。但后来田赋的附加很多,实在亦与加赋无异。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及货币通行以后,渐有(一)径收货币,(二)或本收货物之税,亦改收货币的。(三)又因历代(甲)币制紊乱,(乙)或数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于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总之收税并非全收货币。明初,收本物的谓之“本色”,收货币的谓之“折色”。宣宗以后,纸币废而不行,铜钱又缺乏,赋税渐改征银。田赋在收本色时,本来有所谓耗。系因(子)改装,搬运时,不免有所损失;(丑)又收藏之后,或有腐败及虫蛀、鼠窃等;乃于收税之时,酌加若干。积少成多,于官吏颇有裨益。改收银两以后,因将碎银熔成整铤,经火亦有耗损,乃亦于收银时增加若干,谓之“火耗”。后来制钱充足,收赋时改而收钱,则因银钱的比价,并无一定,官吏亦可将银价抬高,其名目则仍谓之火耗,此亦为农民法外的负担。但从前州县官的行政经费,是不彀的,非借此等弥补不可,所以在币制改革以后,亦仍许征税的人,于税收中提取若干成,作为征收之费。
  
       近世田赋而外,税收发达的,当推关盐两税。盐税自南宋以后,收入即逐渐增加。元明清三朝,均为次于田赋的重要赋税。关税起于明宣宗时。当时因纸币跌价,增设若干新税,并增加旧税税额,以收回钞票。后来此等新增的税目和税额,有仍复其旧的,有相沿未废的。关税亦为相沿未废者之一,故称为钞关。清朝称为常关。常关为数有限,然各关都有分关,合计之数亦不少。太平军兴之后,又有所谓厘金,属于布政司而不属于中央。于水陆要路设卡,以多为贵,全不顾交通上自然的形势。以致一种货物的运输,有重复收税,至于数次的。所税的货物及其税额,亦无一定。实为最恶的税法。新海关设于五口通商以后,当时未知关税的重要,贸然许外人以协定税率。庚子战后,因赔款的负担重了,《辛丑和约》我国要求增税。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厘不能裁,增税至12.5%之议,亦不能行。民国时代,我国参加欧战,事后在美国所开太平洋会议中,提出关税自主案。外人仍只许我开关税会议,实行《辛丑条约》。十四年开会时,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许于十八年与裁厘同时并行,同时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与各友邦或订关税条约,或于通商条约中订有关涉关税的条款。十八年,先将七级税实施。至二十年,将厘金裁撤后,乃将七级税废去,另订税则颁布。主权一经受损,其恢复之难如此,亦可为前车之鉴了。关盐两税之外,清代较为重要的,是契税、当税、牙税。此等税意亦在于加以管理,不尽在增加收入。其到晚近才发达的,则有烟酒税、印花税、矿税、所得税。其重要的货物,如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薰烟、啤酒、洋酒等,则征收统税。国民政府将此等税和关税、盐税、牙税、当税,均列为中央收入。田赋划归地方,和契税、营业税同为地方收入大宗。军兴以来,各地方有许多苛捐杂税,则下令努力加以废除。在理论上,赋税已渐上轨道,但在事实上,则还待逐渐加以整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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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9 13:08 | 只看该作者
第九章 兵制
  
       中国的兵制,约可分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区别。征服之族,全体当兵,被征服之族则否,是为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后来战争剧烈了,动员的军队多,向来不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为全体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统一了,不但用不着全体皆兵,即一部分人当兵,亦觉其过剩。偶尔用兵,为顾恤民力起见,多用罪人及降服的异族。因此,人民疏于军事,遂招致降服的异族的叛乱,是即所谓五胡乱华。而中国在这时代,因乱事时起,地方政府擅权,中央政府不能驾驭,遂发生所谓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乱华的末期,异族渐次和中国同化,人数减少,而战斗顾甚剧烈,不得已,乃用汉人为兵。又因财政艰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养。于是又发生一种部分民兵制,是为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力是不能不腐败的。府兵之制,因此废坏。而其时适值边方多事,遂发生所谓藩镇之兵。因此引起内乱。内乱之后,藩镇遍于内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后,竭力集权于中央。中央要有强大的常备军。又觑破兵民分业在经济上的利益。于是有极端的募兵制。
  第(七)期,元以异族,入主中原,在军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却东施效颦。其结果,到底因淤滞而败。
  第(八)期,清亦以异族入主,然不久兵力即腐败。中叶曾因内乱,一度建立较强大的陆军。然值时局大变,此项军队,应付旧局面则有余,追随新时代则不足。对外屡次败北。而国内的军纪,却又久坏。遂酿成晚清以来的内乱。直至最近,始因外力的压迫,走上一条旷古未有的新途径。
  
       以上用鸟瞰之法,揭示一个大纲。以下再逐段加以说明。
  
       第(一)期的阶级制度,看第四、第八两章,已可明白。从前的人,都说古代是寓兵于农的,寓兵于农,便是兵农合一,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寓兵于农,乃谓以农器为兵器,说见《六韬·农器篇》。古代兵器是铜做的,农器是铁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临战才发给。所谓授甲、授兵。也只能供给正式军队用,乡下保卫团一类的兵,是不能给与的。然敌兵打来,不能真个制梃以自卫。所以有如《六韬》之说,教其以某种农器,当某种兵器。古无称当兵的人为兵的,寓兵于农,如何能释为兵农合一呢?江永《群经补义》中有一段,驳正此说。他举《管子》的参国伍鄙,参国,即所谓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和高子、国子,各帅五乡。伍鄙,即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10县为属,乃所以处农人。案所引《管子》,见《小匡篇》。又引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案见《左氏》定公八年。以证兵常近国都。其说可谓甚精。案《周官》夏官序官: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则六军适出六乡。六乡之外有六遂,郑《注》说:遂以军法如六乡。其实乡列出兵法,无田制,遂陈田制,无出兵法,郑《注》是错误的。说本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六乡出兵,六遂则否,亦兵在国中之证。这除用征服之族居国,被征服之族居野,无可解释。或谓难道古代各国,都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阶级吗?即谓都有此阶级,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古代之国,数逾千百,我们略知其情形的,不过十数,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况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世既有黩武之国,即素尚平和之国,亦不得不肆力于军事组织以相应,既肆力于军事组织,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所以虽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军事领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渐和民众相离,而与征服之族,同其位置。(三)又况战士必须讲守御,要讲守御,自不得不居险;而农业,势不能不向平原发展;有相同的环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又况我们所知道的十余国,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极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为部分民兵制,实无疑义。
  
       古代之国,其兵数是不甚多的。说古代军队组织的,无人不引据《周官》。不过以《周官》之文,在群经中独为完具罢了。其实《周官》之制,是和他书不合的。案《诗经·鲁颂》:“公徒三万,”则万人为一军。《管子·小匡篇》说军队组织之法正如此。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万人一军。《白虎通义·三军篇》说:“虽有万人,犹谦让,自以为不足,故复加二千人,”亦以一军为本万人。《说文》以四千人为一军,则据既加二千人后立说。《谷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这个军字,和师字同义。变换其字面,以免重复,古书有此文法。一师当得二千人。《公羊》隐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称师,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五百”两字必后人据《周官》说妄增。然则古文家所说的军队组织,较今文家扩充了,人数增多了。此亦今文家所说制度,代表较早的时期,古文家说,代表较晚的时期的一证。当兵的一部分人,居于山险之地,山险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马法》所述赋法,都以井田之制为基本,如此,当兵的义务,就扩及全国人了。《司马法》之说,已见第八章,兹不再引。案《司马法》以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如前一说:一封当得车千乘,士万人,徒二万人;一畿当得车万乘,士十万人,徒二十万人。后一说: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外,定出赋的六千四百井,所以有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一封有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一畿有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见于《汉书·刑法志》。若计其人数,则一同七千五百,一封七万五千,一畿七十五万。《史记·周本纪》说:牧野之战,纣发卒七十万人,以拒武王;《孙子·用间篇》说:“内外骚动,殆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都系本此以立说。《司马法》之说,固系学者所虚拟,亦必和实际的制度相近。春秋时,各国用兵,最多不过数万。至战国时,却阬降斩级,动以万计。此等记载,必不能全属子虚,新增的兵,从何处来呢?我们看《左氏》成公二年,记齐顷公鞍战败北逃回去的时候,“见保者曰:勉之,齐师败矣,”可见其时正式的军队虽败于外,各地方守御之兵仍在。而《战国策》载苏秦说齐宣王之言,说“韩魏战而胜秦,则兵半折,四竟不守;战而不胜,国以危亡随其后;”可见各地方守御之兵,都已调出去,充作正式军队了。这是战国时兵数骤增之由。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全国皆兵的,怕莫此时若了。
  
       秦汉统一以后,全国皆兵之制,便开始破坏。《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后汉书·光武纪》注引《汉官仪》建武七年。说:“高祖令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后讲肄课试。”则汉兵制实沿自秦。《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二年。说:“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昭帝纪注》引如淳说:元凤四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是为卒更。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此为秦汉时人民服兵役及戍边之制。法虽如此,事实上已不能行。晁错说秦人谪发之制,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见《汉书》本传。此即汉世所谓七科谪。见《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注》引张晏说。二世时,山东兵起,章邯亦将骊山徒免刑以击之。则用罪人为兵,实不自汉代始。汉自武帝初年以前,用郡国兵之时多,武帝中年以后,亦多用谪发。此其原因,乃为免得扰动平民起见。《贾子书·属远篇》说:“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十里而至。秦输将起海上,一钱之赋,十钱之费弗能致。”此为古制不能行的最大原因。封建时代,人民习于战争,征戍并非所惧。然路途太远,旷日持久,则生业尽废。又《史记·货殖传》说,七国兵起,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则当时从军的人,所费川资亦甚巨。列侯不免借贷,何况平民?生业尽废,再重以路途往来之费,人民在经济上,就不堪负担了。这是物质上的原因。至于在精神上,小国寡民之时,国与民的利害,较相一致,至国家扩大时,即不能尽然,何况统一之后?王恢说战国时一代国之力,即可以制匈奴,见《汉书·韩安国传》。而秦汉时骚动全国,究竟宣元时匈奴之来朝,还是因其内乱之故,即由于此。在物质方面,人民的生计,不能不加以顾恤;在精神方面,当时的用兵,不免要招致怨恨;就不得不渐废郡国调发之制,而改用谪发、谪戍了。这在当时,亦有令农民得以专心耕种之益。然合前后而观之,则人民因此而忘却当兵的义务,而各地方的武备,也日益空虚了。所以在政治上,一时的利害,有时与永久的利害,是相反的。调剂于两者之间,就要看政治家的眼光和手腕了。
  
      民兵制度的破坏,形式上是在后汉光武之时的。建武六年,罢郡国都尉官。七年,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自此各郡国遂无所谓兵备了。后来有些紧要的去处,亦复置都尉。又有因乱事临时设立的。然不是经常、普遍的制度。而外强中弱之机,亦于此时开始。汉武帝置七校尉,中有越骑,胡骑,及长水。见《汉书·百官公卿表》。长水,颜师古云:胡名。其时用兵,亦兼用属国骑等,然不恃为主要的兵力。后汉光武的定天下,所靠的实在是上谷渔阳的兵,边兵强而内地弱的机缄,肇见于此。安帝以后,羌乱频仍,凉州一隅,迄未宁静,该地方的羌、胡,尤强悍好斗。中国人好斗的性质,诚不能如此等浅演的降夷,然战争本不是单靠野蛮好杀的事。以当时中国之力,谓不足以制五胡的跳梁,决无此理。五胡乱华的原因,全由于中国的分裂。分裂之世,势必军人专权,专权的军人,初起时或者略有权谋,或则有些犷悍的性质。然到后来,年代积久了,则必入于骄奢淫佚。一骄奢淫佚,则政治紊乱,军纪腐败,有较强的外力加以压迫,即如山崩川溃,不可复止。西晋初年,君臣的苟安,奢侈,正是军阀擅权的结果,五胡扰乱的原因。五胡乱华之世,是不甚用中国人当兵的。说已见第四章。其时用汉兵的,除非所需兵数太多,异族人数不足,乃调发以充数。如石虎伐燕,苻秦寇晋诸役是。这种军队,自然不会有什么战斗力的。军队所靠的是训练。当时的五胡,既不用汉人做主力的军队,自然无所谓训练。《北齐书·高昂传》说:高祖讨尒朱兆于韩陵,昂自领乡人部曲3000人。高祖曰:“高都督纯将汉儿,恐不济事,今当割鲜卑兵千余人,共相参杂,于意如何?”昂对曰:“敖曹所将部曲,练习已久,前后战斗,不减鲜卑。今若杂之,情不相合。愿自领汉军,不烦更配。”高祖然之。及战,高祖不利,反借昂等以致克捷。可见军队只重训练,并非民族本有的强弱。所以从刘石倡乱以来,至于南北朝之末,北方的兵权,始终在异族手里。这是汉族难于恢复的大原因。不然,五胡可乘的机会,正多着呢?然则南方又何以不能乘机北伐?此则仍由军人专横,中央权力不能统一之故。试看晋朝东渡以后,荆、扬两州的相持,宋、齐、梁、陈之世,中央和地方政府互相争斗的情形,便可知道。
  
       北强南弱之势,是从东晋后养成的。三国以前,军事上的形势,是北以持重胜,南以剽悍胜。论军队素质的佳良,虽南优于北,论社会文明的程度,则北优于南,军事上胜败的原因,实在于此。后世论者,以为由于人民风气的强弱,实在是错误的。秦虽并六国,然刘邦起沛,项籍起吴,卒以亡秦,实在是秦亡于楚。所以当时的人,还乐道南公“亡秦必楚”之言,以为应验。刘项成败,原因在战略上,不关民气强弱,是显而易见的。吴楚七国之乱,声势亦极煊赫,所以终于无成,则因当时天下安定,不容有变,而吴王又不知兵之故。孙策、孙权、周瑜、鲁肃、诸葛恪、陆逊、陆抗等,以十不逮一的土地人民,矫然与北方相抗,且有吞并中原之志,而魏亦竟无如之何,均可见南方风气的强悍。东晋以后,文明的重心,转移于南,训卒厉兵,本可于短期间奏恢复之烈。所以终无成功,而南北分裂,竟达于269年之久,其结果且卒并于北,则全因是时,承袭汉末的余毒,(一)士大夫衰颓不振,(二)军人拥兵相猜,而南方的政权,顾全在此等北来的人手中之故。试设想:以孙吴的君臣,移而置之于东晋,究竟北方能否恢复?便可见得。“洒落君臣契,飞腾战伐名,”无怪杜甫要对吕蒙营而感慨了。经过这长时期的腐化,而南弱的形势遂成。而北方当是时,则因长期的战斗,而造成一武力重心。赵翼《廿二史札记》有一条,说周、隋、唐三代之祖,皆出武川,可见自南北朝末至唐初,武力的重心,实未曾变。案五胡之中,氐、羌、羯民族皆小,强悍而人数较多的,只有匈奴、鲜卑。匈奴久据中原之地,其形势实较鲜卑为佳。但其人太觉凶暴,羯亦然。被冉闵大加杀戮后,其势遂衰。此时北方之地,本来即可平靖。然自东晋以前,虎斗龙争,多在今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数省境内。辽宁、热、察、绥之地,是比较安静的。鲜卑人休养生息于此,转觉气完力厚。当时的鲜卑人,实在是乐于平和生活,不愿向中原侵略的。所以北魏平文帝,昭成帝两代,都因要南侵为其下所杀。见《魏书·序纪》。然到道武帝,卒肆其凶暴,强迫其下,侵入中原。道武帝伐燕,大疫,群下咸思还北。帝曰:“四海之人,皆可与为国,在吾所以抚之耳,何恤乎无民?”群臣乃不敢复言,见《魏书·本纪》皇始二年。案《序纪》说:穆帝“明刑峻法,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而赴死所。人问何之?答曰:当往就诛。”其残酷如此。道武帝这话,已经给史家文饰得很温婉的了。若照他的原语,记录下来,那便是“你们要回去,我就要把你们全数杀掉。”所以群臣不敢复言了。此时割据中原的异族,既已奄奄待毙,宋武帝又因内部矛盾深刻,不暇经略北方,北方遂为所据。然自孝文帝南迁以前,元魏立国的重心,仍在平城。属于南方的侵略,仅是发展问题,对于北方的防御,却是生死问题,所以要于平城附近设六镇,以武力为拱卫。南迁以后,因待遇的不平等,而酿成六镇之乱。因六镇之乱而造成一个尒朱氏。连高氏、贺拔氏、宇文氏等,一齐带入中原。龙争虎斗者,又历五六十年,然后统一于隋。隋、唐先世,到底是汉族还是异族,近人多有辩论。然民族是论文化的,不是论血统的。近人所辩论的,都是血统问题,在民族斗争史上,实在无甚意义。至于隋唐的先世,曾经渐染胡风,也是武川一系中的人物,则无可讳言。所以自尒朱氏之起至唐初,实在是武川的武力,在政治舞台上活跃的时代。要到唐贞观以后,此项文化的色彩,才渐渐淡灭。唐初的隐太子、巢剌王、常山愍王等,还都系带有胡化色彩的人。五胡乱华的已事,虽然已成过去,然在军事上,重用异族的风气,还有存留。试看唐朝用蕃将蕃兵之多,便可明白。论史者多以汉唐并称。论唐朝的武功,其成就,自较汉朝为尤大。然此乃世运为之。主要的是中外交通的进步。若论军事上的实力,则唐朝何能和汉朝比?汉朝对外的征讨,十之八九是发本国兵出去打的,唐朝则多是以夷制夷。这以一时论,亦可使中国的人民减轻负担,然通全局而观之,则亦足以养成异族强悍,汉族衰颓之势。安禄山之所以蓄意反叛,沙陀突厥之所以横行中原,都由于此。就是宋朝的始终不振,也和这有间接的关系。因为久已柔靡的风气,不易于短时期中训练之使其变为强悍。而唐朝府兵的废坏,亦和其阁置不用,很有关系的。
  
       府兵之制起于周。籍民为兵,蠲其租调,而令刺史以农隙教练。分为百府,每府以一郎将主之,而分属于24军。当时以一柱国主二大将,一将军统二开府,开府各领一军。其众合计不满5万。隋,唐皆沿其制,而分属于诸卫将军。唐制,诸府皆称折冲府。各置折冲都尉,而以左右果毅校尉副之。上府兵1200人,中府千人,下府800人。民年20服兵役,60而免。全国634府,在关中的有261府,以为强干弱枝之计。府兵之制:平时耕以自养。战时调集,命将统之。师还则将上所佩印,兵各还其府。(一)无养兵之费,而有多兵之用。(二)兵皆有业之民,无无家可归之弊。(三)将帅又不能拥兵自重。这是与藩镇之兵及宋募兵之制相较的优点。从前的论者多称之。但兵不惟其名,当有其实。唐朝府兵制度存在之时,得其用者甚少。此固由于唐时征讨,多用蕃兵,然府兵恐亦未足大用。其故,乃当时的风气使之,而亦可谓时势及国家之政策使之。兵之精强,在于训练。主兵者之能勤于训练,则在豫期其军队之有用。若时值承平,上下都不以军事为意,则精神不能不懈弛;精神一懈弛,训练自然随之而废了。所以唐代府兵制度的废坏,和唐初时局的承平,及唐代外攘,不甚调发大兵,都有关系。高宗、武后时,业已名存实亡。到玄宗时,就竟不能给宿卫了。唐时宿卫之兵,都由诸府调来,按期更换,谓之“番上”。番即现在的班字。时相张说,知其无法整顿,乃请宿卫改用募兵,谓之彍骑,自此诸府更徒存虚籍了。
  
       唐初边兵屯戍的,大的称军,小的称城镇守捉,皆有使以主之。统属军,城镇守捉的曰道。道有大总管,后改称大都督。大都督带使持节的,人称之为节度使。睿宗后遂以为官名。唐初边兵甚少。武后时,国威陵替。北则突厥,东北则奚、契丹,西南则吐蕃皆跋扈。玄宗时,乃于边陲置节度使,以事经略。而自东北至西北边之兵尤强。天下遂成偏重之势。安禄山、史思明皆以胡人而怀野心,卒酿成天宝之乱。乱后藩镇遂遍于内地。其中安史余孽,唐朝不能彻底铲除亦皆授以节度使。诸镇遂互相结约,以土地传子孙,不奉朝廷的命令。肃代两世,皆姑息养痈。德宗思整顿之,而兵力不足,反召朱泚之叛。后虽削平朱泚,然河北、淮西,遂不能问。宪宗以九牛二虎之力,讨平淮西,河北亦闻风自服。然及穆宗时,河北即复叛。自此终唐之世,不能戡定了。唐朝藩镇,始终据土自专的,固然只有河北。然其余地方,亦不免时有变乱。且即在平时,朝廷指挥统驭之力,亦总不甚完全。所以肃代以还,已隐伏分裂之势。至黄巢乱后,遂溃决不可收拾了。然藩镇固能梗命,而把持中央政府,使之不能振作的,则禁军之患,尤甚于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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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0 13:13 | 只看该作者
      禁军是唐初从征的兵,无家可归的。政府给以渭北闲田,留为宿卫。号称元从禁军。此本国家施恩之意,并非仗以战斗。玄宗时破吐蕃,于临洮之西置神策军。安史之乱,军使成如璆遣将卫伯玉率千人入援,屯于陕州。后如璆死,神策军之地,陷于吐蕃,乃即以伯玉为神策军节度使,仍屯于陕,而中官鱼朝恩以观军容使监其军。伯玉死,军遂统于朝恩。代宗时,吐蕃陷长安,代宗奔陕,朝恩以神策军扈从还京。其后遂列为禁军,京西多为其防地。德亲自奉天归,怀疑朝臣,以中官统其军。其时边兵赏赐甚薄,而神策军颇为优厚,诸将遂多请遥隶神策军,军额扩充至15万。中官之势,遂不可制。“自穆宗以来八世,而为宦官所立者七君。”《唐书·僖宗纪》赞语。参看《廿二史札记·唐代宦官之祸》条。顺宗、文宗、昭宗皆以欲诛宦官,但或遭废杀,或见幽囚。当时的宦官,已成非用兵力不能铲除之势。然在宦官监制之下,朝廷又无从得有兵力。文宗时,郑注欲夺宦官之兵而败。昭宗欲自练兵以除宦官而败。召外兵,则明知宦官除而政权将入除宦官者之手,所以其事始终无人敢为。然相持至于唐末,卒不得不出于此一途。于是宦官尽而唐亦为朱梁所篡了。宦官之祸,是历代多有的,拥兵为患的,却只有唐朝。后汉末,蹇硕欲图握兵,旋为何进所杀。总之,政权根本之地,不可有拥兵自重的人,宦官亦不过其中之一罢了。
  
       禁兵把持于内,藩镇偃蹇于外,唐朝的政局,终已不可收拾,遂分裂而为五代十国。唐时的节度使,虽不听政府的命令,而亦不能节制其军队。军队不满意于节度使,往往哗变而杀之,而别立一人。政府无如之何,只得加以任命。狡黠的人,遂运动军士,杀军帅而拥戴自己。即其父子兄弟相继的,亦非厚加赏赐,以饵其军士不可。凡此者,殆已成为通常之局。所谓“地擅于将,将擅于兵。”五代十国,惟南平始终称王,余皆称帝,然论其实,则仍不过一节度使而已。宋太祖黄袍加身,即系唐时拥立节度使的故事,其余证据,不必列举。事势至此,固非大加整顿不可。所以宋太祖务要削弱藩镇,而加强中央之兵。
  
       宋朝的兵制:兵之种类有四:曰禁军,是为中央军,均属三衙。曰厢军,是为地方兵,属于诸州。曰乡兵,系民兵,仅保卫本地方,不出戍。曰蕃兵,则系异族团结为兵,而用乡兵之法的。太祖用周世宗之策,将厢军之强者,悉升为禁军,其留为厢军者,不甚教阅,仅堪给役而已。乡兵,蕃兵,本非国家正式的军队,可以弗论。所以武力的重心,实在禁军。全国须戍守的地方,乃遣禁军更番前往,谓之“番戍”。昔人议论宋朝兵制的,大都加以诋毁。甚至以为唐朝的所以强,宋朝的所以弱,即由于藩镇的存废。这真是瞽目之谈。唐朝强盛时,何尝有什么藩镇?到玄宗设立藩镇时,业已因国威陵替,改取守势了。从前对外之策,重在防患未然。必须如汉之设度辽将军、西域都护,唐之设诸都护府,对于降伏的部落,(一)监视其行动,(二)通达其情意,(三)并处理各部族间相互的关系。总而言之,不使其(一)互相并吞,(二)坐致强大,是为防患未然。其设置,是全然在夷狄境内,而不在中国境内的,此之谓“守在四夷”。是为上策。经营自己的边境,已落第二义了。然果其士马精强,障塞完固,中央的军令森严,边将亦奉令维谨,尚不失为中策。若如唐朝的藩镇擅土,则必自下策而入于无策的。因为军队最怕的是骄,骄则必不听命令,不能对外而要内讧;内讧势必引外力以为助;这是千古一辙的。以唐朝幽州兵之强,而不能制一契丹,使其坐大;藩镇遍于内地,而黄巢横行南北,如入无人之境,卒召沙陀之兵,然后把他打平;五代时,又因中央和藩镇的内讧,而引起契丹的侵入;都是铁一般强,山一般大的证据。藩镇的为祸为福,可无待于言了。宋朝的兵,是全出于招募的,和府兵之制相反,论者亦恒右唐而左宋,这亦是耳食之谈。募兵之制,虽有其劣点,然在经济上及政治上,亦自有其相当的价值。天下奸悍无赖之徒,必须有以销纳之,最好是能惩治之,感化之,使改变其性质,此辈在经济上,即是所谓“无赖”,又其性质,不能勤事生产,欲惩治之、感化之极难。只有营伍之中,规律最为森严,或可约束之,使之改变。此辈性行虽然不良,然苟能束之以纪律,其战斗力,不会较有身家的良民为差,或且较胜。利用养兵之费,销纳其一部分,既可救济此辈生活上的无赖,而饷项亦不为虚糜。假若一个募兵,在伍的年限,是10年到20年,则其人已经过长期的训练;裁遣之日,年力就衰,大多数的性质,必已改变,可以从事于生产,变做一个良民了。以经济原理论,本来宜于分业,平民出饷以养兵,而于战阵之事,全不过问,从经济的立场论,是有益无损的。若谓行募兵之制,则民不知兵,则举国皆兵,实至今日乃有此需要。在昔日,兵苟真能御敌,平民原不须全体当兵。所以说募兵之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自有其相当的价值。宋代立法之时,亦自有深意。不过所行不能副其所期,遂至利未形而害已见罢了。宋朝兵制之弊在于:(一)兵力的逐渐腐败。(二)番戍之制:(甲)兵不知将,将不知兵,既不便于指挥统驭。(乙)而兵士居其地不久,既不熟习地形;又和当地的人民,没有联络。(丙)三年番代一次,道途之费,却等于三年一次出征。(三)而其尤大的,则在带兵的人,利于兵多,(子)既可缺额刻饷以自肥,(丑)又可役使之以图利。乞免者既不易得许;每逢水旱偏灾,又多以招兵为救荒之策;于是兵数递增。宋开国之时,不满20万。太祖末年,已增至37万。太宗末年,增至66万。真宗末年,增至91万。仁宗时,西夏兵起,增至125万。后虽稍减,仍有116万。欧阳修说:“天下之财,近自淮甸,远至吴、楚,莫不尽取以归京师。晏然无事,而赋敛之重,至于不可复加。”养兵之多如此,即使能战,亦伏危机,何况并不能战,对辽对夏,都是隐忍受侮;而西夏入寇时,仍驱乡兵以御敌呢?当时兵多之害,人人知之,然皆顾虑召变而不敢裁。直至王安石出,才大加淘汰。把不任禁军的降为厢军,不任厢军的免为民。兵额减至过半。又革去番戍之制,择要地使之屯驻,而置将以统之。以第一第二为名,全国共91将。安石在军事上,虽然无甚成就,然其裁兵的勇气,是值得称道的。惟其所行民兵之制,则无甚成绩,而且有弊端。
  
       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连带的。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五百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副。家有两丁的,以其一为保丁。其初日轮若干人儆盗。后乃教以武艺,籍为民兵。民兵成绩,新党亦颇自诩。如《宋史》载章惇之言,谓“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欣然趋赴,马上艺事,往往胜诸军”之类。然据《宋史》所载司马光、王岩叟的奏疏,则其(一)有名无实,以及(二)保正长巡检使等的诛求,真是暗无天日。我们不敢说新党的话全属子虚,然这怕是少数,其大多数,一定如旧党所说的。因为此等行政上的弊窦,随处可以发现。民兵之制,必要的条件有二:(一)为强敌压迫于外。如此,举国上下,才有忧勤惕厉的精神,民虽劳而不怨。(二)则行政上的监督,必须严密。官吏及保伍之长,才不敢倚势虐民。当时这两个条件,都是欠缺的,所以不免弊余于利。至于伍保之法,起源甚古。《周官》大司徒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这原和《孟子》“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意相同,乃使之互相救恤。商君令什伍相司同伺。连坐,才使之互相稽察。前者为社会上固有的组织,后者则政治上之所要求。此惟乱时可以行之。在平时,则犯大恶者,如谋反叛逆之类。非极其秘密,即徒党众多,声势浩大;如江湖豪侠之类。或其人特别凶悍,为良民所畏;如土豪劣绅之类。必非人民所能检举。若使之检举小恶,则徒破坏社会伦理,而为官吏开敲诈之门,其事必不能行。所以自王安石创此法后,历代都只于乱时用以清除奸轨,在平时总是有名无实,或并其名而无之的。伍保之法,历代法律上本来都有,并不待王安石的保甲,然亦都不能行。
  
       裁募兵,行民兵,是宋朝兵制的一变。自此募兵之数减少。元祐时,旧党执政,民兵之制又废。然募兵之额,亦迄未恢复。徽宗时,更利其缺额,封桩其饷,以充上供,于是募兵亦衰。至金人入犯,以陕西为著名多兵之地,种师道将以入援,仅得一万五千人而已。以兵多著名的北宋,而其结果至于如此,岂非奇谈?
  
       南渡之初,军旅寡弱。当时诸将之兵,多是靠招降群盗或召募,以资补充的。其中较为强大的,当推所谓御前五军。杨沂中为中军,总宿卫。张俊为前军,韩世忠为后军,岳飞为左军,刘光世为右军,皆屯驻于外。是为四大将。光世死,其军叛降伪齐。一部分不叛的,归于张俊。以四川吴玠之军补其缺。其时岳飞驻湖北,韩世忠驻淮东,张俊驻江东,皆立宣抚司。宗弼再入犯,秦桧决意言和,召三人入京,皆除枢密副使,罢三宣抚司,以副校统其兵,称为统制御前军马。驻扎之地仍旧,谓之某州驻扎御前诸军。四川之兵,亦以御前诸军为号。直达朝廷,帅臣不得节制。其饷,则特设总领以司之,不得自筹。其事略见《文献通考·兵考》。
  
       北族在历史上,是个侵略民族。这是地理条件所决定的。在地理上,(一)瘠土的民族,常向沃土的民族侵略。(二)但又必具有地形平坦,利于集合的条件。所以像天山南路,沙漠绵延,人所居住的,都是星罗棋布的泉地,像海中的岛屿一般;又或仰雪水灌溉,依天山之麓而建国;以至青海、西藏,山岭崎岖,交通太觉不便;则土虽瘠,亦不能成为侵略民族。历史上侵掠的事实,以蒙古高原为最多,而辽吉二省间的女真,在近代,亦曾两度成为侵略民族。这是因为蒙古高原,地瘠而平,于侵掠的条件,最为完具。而辽吉两省,地形亦是比较平坦的;且与繁荣的地方相接近,亦有以引起其侵略之欲望。北族如匈奴突厥等,虽然强悍,初未尝侵入中国。五胡虽占据中国的一部分,然久居塞内,等于中国的乱民,而其制度亦无足观。只有辽、金、元、清四朝,是以一个异民族的资格,侵入中国的;而其制度,亦和中国较有关系。今略述其事如下。
  
       四朝之中,辽和中国的关系最浅。辽的建国,系合部族及州县而成。部族是他的本族和所征服的北方的游牧民族。州县则取自中国之地。其兵力,亦是以部族为基本的。部族的离合,及其所居之地,都系由政府指定,不能自由。其人民全体皆隶兵籍。当兵的素质,极为佳良。《辽史》称其“各安旧风,狃习劳事,不见纷华异物而迁。故能家给人足,戎备整完。卒之虎视四方,强朝弱附,部族实为之爪牙”,可谓不诬了。但辽立国虽以部族为基本,而其组织军队,亦非全不用汉人。世徒见辽时的五京乡丁,只保卫本地方,不出戍,以为辽朝全不用汉人做正式军队,其实不然。辽制有所谓宫卫军者,每帝即位,辄置之。出则扈从,入则居守,葬则因以守陵。计其丁数,凡有40万8千,出骑兵10万1千。所谓不待调发州县部族,而10万之兵已具。这是辽朝很有力的常备军。然其置之也,则必“分州县,析部族”。又太祖征讨四方,皇后述律氏居守,亦摘蕃汉精锐30万为属珊军。可见辽的军队中,亦非无汉人了。此外辽又有所谓大首领部族军,乃亲王大臣的私甲,亦可率之以从征。国家有事,亦可向其量借。又北方部族,服属于辽的,谓之属国,亦得向其量借兵粮。契丹的疆域颇大,兵亦颇多而强,但其组织不坚凝。所以天祚失道,金兵一临,就土崩瓦解。这不是辽的兵力不足以御金,乃是并没有从事于抵御。其立国本无根柢,所以土崩瓦解之后,亦就更无人从事于复国运动。耶律大石虽然有意于恢复,在旧地,亦竟不能自立了。
  
       金朝的情形,与辽又异。辽虽风气敦朴,然畜牧极盛,其人民并不贫穷的。金则起于瘠土,人民非常困穷。然亦因此而养成其耐劳而好侵掠的性质。《金史》说其“地狭产薄,无事苦耕,可致衣食;有事苦战,可致俘获”,可见其侵掠的动机了。金本系一小部族,其兵全系集合女真诸部族而成。战时的统帅,即系平时的部长。在平时称为孛堇,战时则称为猛安谋克。猛安译言千夫长,谋克译言百夫长,这未必真是千夫和百夫,不过依其众寡,略分等级罢了。金朝的兵,其初战斗力是极强的,但迁入中原之后,腐败亦很速。看《廿二史札记·金用兵先后强弱不同》一条,便可知道。金朝因其部落的寡少,自伐宋以后,即参用汉兵。其初契丹、渤海、汉人等,投降金朝的,亦都授以猛安谋克。女真的猛安谋克户,杂居汉地的,亦听其与契丹、汉人相婚姻,以相固结。熙宗以后,渐想把兵柄收归本族。于是罢汉人和勃海人猛安谋克的承袭。移刺窝斡乱后,又将契丹户分散,隶属于诸猛安谋克。世宗时,将猛安谋克户移入中原,其人既已腐败到既不能耕,又不能战,而宣宗南迁,仍倚为心腹,外不能抗敌,而内敛怨于民。金朝的速亡,实在是其自私本族,有以自召之的。总而言之:文明程度落后的民族,与文明程度较高的民族遇,是无法免于被同化的。像金朝清朝这种用尽心机,而仍不免于灭亡,还不如像北魏孝文帝一般,自动同化于中国的好。
  
       元朝的兵制,也是以压制为政策的。其兵出于本部族的,谓之蒙古军。出于诸部族的,谓之探马赤军。既入中原后,取汉人为军,谓之汉军。其取兵之法,有以户论的,亦有以丁论的。兵事已定之后,曾经当过兵的人,即定入兵籍,子孙世代为兵。其贫穷的,将几户合并应役。甚贫或无后的人,则落其兵籍,别以民补。此外无他变动。其灭宋所得的兵,谓之新附军。带兵的人,“视兵数之多寡,为爵秩之崇卑”,名为万户、千户、百户。皆分上、中、下。初制,万户千户死阵者,子孙袭职,死于病者降一等。后来不论大小及身故的原因,一概袭职。所以元朝的军官,可视为一个特殊阶级。世祖和二三大臣定计:使宗王分镇边徼及襟喉之地。河、洛、山东,是他们所视为腹心之地,用蒙古军、探马赤军戍守。江南则用汉军及新附军,但其列城,亦有用万户、千户、百户戍守的。元朝的兵籍,汉人是不许阅看的。所以占据中国近百年,无人知其兵数。观其屯戍之制,是很有深心的。但到后来,其人亦都入洪炉而俱化。末叶兵起时,宗王和世袭的军官,并不能护卫他。
  
       元朝以异族入据中国,此等猜防之法,固然无怪其然。明朝以本族人做本族的皇帝,却亦暗袭其法,那就很为无谓了。明制: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十二人为千户所,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什伍之长,历代都即在其什伍之人数内,明朝则在其外。每一百户所,有总旗二人,小旗十人,所以共为一百十二人。卫设都指挥使,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兵的来路有三种:第(一)种从征,是开国时固有的兵。第(二)种归附,是敌国兵投降的。第(三)种谪发,则是刑法上罚令当兵的,俗话谓之“充军”。从征和归附,固然是世代为兵,谪发亦然。身死之后,要调其继承人,继承人绝掉,还要调其亲族去补充的,谓之“句丁”。这明是以元朝的兵籍法为本,而加以补充的。五军都督府,多用明初勋臣的子孙,也是模仿元朝军官世袭之制。治天下不可以有私心。有私心,要把一群人团结为一党,互相护卫,以把持天下的权利,其结果,总是要自受其害的。军官世袭之制,后来腐败到无可挽救,即其一端。金朝和元朝,都是异族,他们社会进化的程度本浅,离封建之世未远,猛安谋克和万户千户百户,要行世袭之制,还无怪其然。明朝则明是本族人,却亦重视开国功臣的子孙,把他看做特别阶级,其私心就不可恕了。抱封建思想的人,总以为某一阶级的人,其特权和权利,既全靠我做皇帝才能维持,他们一定会拥护我。所以把这一阶级的人看得特别亲密。殊不知这种特权阶级,到后来荒淫无度,知识志气都没有了,何谓权利?怕他都不大明白。明白了;明白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了;明白自己的权利,如何才得维持了;因其懦弱无用,眼看著他人抢夺他的权利,他亦无如之何。所谓贵戚世臣,理应与国同休戚的,却从来没有这回事,即由于此。武力是不能持久的。持久了,非腐败不可。这其原因,由于战争是社会的变态而非其常态。变态是有其原因的,原因消失了,变态亦即随之而消失。所以从历史上看来,从没有一支真正强盛到几十年的军队。因不遇强敌,甚或不遇战事,未至溃败决裂,是有的。然这只算是侥幸。极强大的军队,转瞬化为无用,这种事实,是举不胜举的。以宋武帝的兵力,而到文帝时即一蹶不振,即其一例。又如明末李成梁的兵力,亦是不堪一击的,侥幸他未与满洲兵相遇罢了。然而军事的败坏,其机实隐伏于成梁之时,这又是其一例。军队的腐败,其表现于外的,在精神方面,为士气的衰颓;在物质方面,则为积弊的深痼;虽有良将,亦无从整顿,非解散之而另造不可。世人不知其原理,往往想就军队本身设法整顿,其实这是无法可设的。因为军队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不受广大社会的影响。在社会学上,较低的原理,是要受较高的原理的统驭的。“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无备”,这种思想,亦是以常识论则是,而经不起科学评判的。因为到有事时,预备著的军队,往往无用,而仍要临时更造。府兵和卫所,是很相类的制度。府兵到后来,全不能维持其兵额。明朝对于卫所的兵额,是努力维持的,所以其缺额不至如唐朝之甚。然以多数的兵力,对北边,始终只能维持守势;现在北边的长城,十分之九,都是明朝所造。末年满洲兵进来,竟尔一败涂地;则其兵力亦有等于无。此皆特殊的武力不能持久之证。
  
       清朝太祖崛起,以八旗编制其民。太宗之世,蒙古和汉人归降的,亦都用同一的组织。这亦和金朝人以猛安谋克授渤海汉人一样。中国平定之后,以八旗兵驻防各处,亦和金朝移猛安谋克户于中原,及元朝镇戍之制,用意相同。惟金代的猛安谋克户,系散居于民间;元朝万户分驻各处,和汉人往来,亦无禁限。清朝驻防的旗兵,则系和汉人分城而居的,所以其冲突不如金元之烈。但其人因此与汉人隔绝,和中国的社会,全无关系,到末造,要筹画旗民生计,就全无办法了。清代的汉兵,谓之绿旗,亦称绿营。中叶以前的用兵,是外征以八旗为主,内乱以绿营为主的。八旗兵在关外时,战斗之力颇强。中国军队强悍的,亦多只能取守势,野战总是失利时居多。洪承畴松山之战,是其一例。然入关后腐败亦颇速。三藩乱时,八旗兵已不足用了。自此至太平天国兴起时,内地粗觉平安,对外亦无甚激烈的战斗。武功虽盛,实多侥天之幸。所以太平军一起,就势如破竹了。
  
       中国近代,历史上有两种潮流潜伏着。推波助澜,今犹未已,非通观前后,是不能觉悟出这种趋势来的。这两种潮流:其(一)是南方势力的兴起。南部数省,向来和大局无甚关系。自明桂王据云贵与清朝相抗;吴三桂举兵,虽然终于失败,亦能震荡中原;而西南一隅,始隐然为重于天下。其后太平军兴,征伐几遍全国。虽又以失败终,然自清末革命,至国民政府北伐之成功,始终以西南为根据。现在的抗战,还是以此为民族复兴的策源地的。其(二)是全国皆兵制的恢复。自秦朝统一以后,兵民渐渐分离,至后汉之初,而民兵之制遂废,至今已近二千年了。康有为说,中国当承平时代,是没有兵的。虽亦有称为兵的一种人,其实性质全与普通人民无异。见《欧洲十一国游记》。此之谓有兵之名,无兵之实。旷观历代,都是当需要用兵时,则产生出一支真正的军队来;事过境迁,用兵的需要不存,此种军队,亦即凋谢,而只剩些有名无实的军队,充作仪仗之用了。此其原理,即由于上文所说的战争是社会的变态,原不足怪。但在今日,帝国主义跋扈之秋,非恢复全国皆兵之制,是断不足以自卫的。更无论扶助其他弱小民族了。这一个转变,自然是极艰难。但环境既已如此,决不容许我们的不变。当中国和欧美人初接触时,全未知道需要改变。所想出来的法子,如引诱他们上岸,而不和他在海面作战;如以灵活的小船,制他笨重的大船等;全是些闭著眼睛的妄论。到咸同间,外患更深了。所谓中兴将帅,(一)因经验较多,(二)与欧美人颇有相当的接触。才知道现在的局面,非复历史上所有。欲图适应,非有相当的改革不可。于是有造成一支军队以适应时势的思想。设船政局、制造局,以改良器械;陆军则改练洋操;亦曾成立过海军;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即至清末,要想推行征兵制。其实所取的办法,离民兵之制尚远,还不过是这种思想。民国二十余年,兵制全未革新,且复演了历史上武人割据之局。然时代的潮流,奔腾澎湃,终不容我不卷入旋涡。抗战以来,我们就一步步的,走入举国皆兵之路了。这两种文化,现在还在演变的中途,我们很不容易看出其伟大。然在将来,作历史的人,一定要认此为划时代的大转变,是毫无可疑的。这两种文化,实在还只是一种。不过因为这种转变,强迫着我们,发生一种新组织,以与时代相适应,而时代之所以有此要求,则缘世界交通而起。在中国,受世界交通影响最早的是南部。和旧文化关系最浅的,亦是南部,受旧文化的影响较浅,正是迎受新文化的一个预备条件。所以近代改革的原动力,全出于南方;南方始终代表着一个开明的势力。太平天国虽然不成气候,湘淮军诸首领,虽然颇有学问,然以新旧论,则太平天国,仍是代表新的,湘淮军人物,仍是代表旧的。不过新的还未成熟,旧的也还余力未尽罢了。千回百折,似弱而卒底于有成。
  
       几千年以来,内部比较平安,外部亦无真正大敌。因此,养成中国(一)长期间无兵,只有需要时,才产生真正的军队;(二)而这军队,在全国人中,只占一极小部分。在今日,又渐渐的改变,而走上全国皆兵的路了。而亘古未曾开发的资源,今日亦正在开发。以此广大的资源,供此众多民族之用,今后世界的战争,不更将增加其惨酷的程度么?不,战争只是社会的变态。现在世界上战争的惨酷,都是帝国主义造成的,这亦是社会的一个变态,不过较诸既往,情形特别严重罢了。变态是决不能持久的。资本的帝国主义,已在开始崩溃了。我们虽有横绝一世的武力,大势所趋,决然要用之于打倒帝国主义之途,断不会加入帝国主义之内,而成为破坏世界和平的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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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0 13:14 | 只看该作者
第十章 刑法


    谈中国法律的,每喜考究成文法起于何时。其实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法律的来源有二:一为社会的风俗。一为国家对于人民的要求。前者即今所谓习惯,是不会著之于文字的。然其对于人民的关系,则远较后者为切。
  
    中国刑法之名,有可考者始于夏。《左氏》昭公六年,载叔向写给郑子产的信,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三种刑法的内容,我们无从知其如何,然叔向这一封信,是因子产作刑书而起的。其性质,当和郑国的刑书相类。子产所作的刑书,我们亦无从知其如何,然昭公二十九年,《左氏》又载晋国赵鞅铸刑鼎的事。杜《注》说:子产的刑书,也是铸在鼎上的。虽无确据,然士文伯讥其“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其必著之金属物,殆无可疑。所能著者几何?而《书经》《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请问如何写得下?然则《吕刑》所说,其必为习惯而非国家所定的法律,很明白可见了。个人在社会之中,必有其所当守的规则。此等规则,自人人如此言之,则曰俗。自一个人必须如此言之,则曰礼。故曰礼者,履也。违礼,就是违反习惯,社会自将加以制裁,故曰:“出于礼者入于刑。”或疑三千条规则,过于麻烦,人如何能遵守?殊不知古人所说的礼,是极其琐碎的。一言一动之微,莫不有其当守的规则。这在我们今日,亦何尝不如此?我们试默数言语动作之间,所当遵守的规则,何减三千条?不过童而习之,不觉得其麻烦罢了。《礼记·礼器》说“曲礼三千”,《中庸》说“威仪三千”,而《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其所谓刑,系施诸违礼者可知。古以三为多数。言千乃举成数之辞。以十言之而觉其少则曰百,以百言之而犹觉其少则曰千,墨劓之属各千,犹言其各居总数三之一。罚之属五百,则言其居总数六之一。还有六分之一,宫罚又当占其五分之三,大辟占其五分之二,则云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这都是约略估计之辞。若真指法律条文,安得如此整齐呢?然则古代人民的生活,其全部,殆为习惯所支配是无疑义了。
  
    社会的习惯,是人人所知,所以无待于教。若有国有家的人所要求于人民的,人民初无从知,则自非明白晓谕不可《周官》布宪,“掌宪邦之刑禁。“宪谓表而县之”,见《周官》小宰《注》。正月之吉,执邦之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州长、党正、族师、闾胥,咸有属民读法之举。天、地、夏、秋四官,又有县法象魏之文。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师等,又有徇以木铎之说。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用言语、文字或图画公布的。在当时,较文明之国,必无不如此。何从凿求其始于何时呢?无从自知之事,未尝有以教之,自不能以其违犯为罪。所以说“不教而诛谓之虐”。《论语·尧曰》。而三宥、三赦之法,或曰不识,或曰遗忘,或曰老旄,或曰蠢愚,《周官》司刺。亦都是体谅其不知的。后世的法律,和人民的生活,相去愈远;其为人民所不能了解,十百倍于古昔;初未尝有教之之举,而亦不以其不知为恕。其残酷,实远过于古代。即后世社会的习惯,责人以遵守的,亦远不如古代的简易。后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而反以古代的法律为残酷,而自诩其文明,真所谓“溺人必笑”了。
  
    刑字有广狭二义:广义包括一切极轻微的制裁、惩戒、指摘、非笑而言。“出于礼者入于刑”,义即如此。曲礼三千,是非常琐碎的,何能一有违犯,即施以惩治呢?至于狭义之刑,则必以金属兵器,加伤害于人身,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方足当之。汉人说:“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义即如此。此为刑字的初义,乃起于战阵,施诸敌人及间谍内奸的,并不施诸本族。所以司用刑之官曰士师,士是战士,士师谓战士之长。曰司寇。《周官》司徒的属官,都可以听狱讼,然所施之惩戒,至于圜土,嘉石而止,见下。其附于刑者必归于士,这正和今日的司法机关和军法审判一般。因为施刑的器具,兵器。别的机关里,是没有的。刑之施及本族,当系俘异族之人,以为奴隶,其后本族犯罪的人,亦以为奴隶,而侪诸异族,乃即将异族的装饰,施诸其人之身。所以越族断发纹身,而髠和黥,在我族都成为刑罪。后来有暴虐的人,把他推而广之,而伤残身体的刑罚,就日出不穷了。五刑之名,见于《书经·吕刑》。《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黥。”劓、刵、黥,欧阳、大小夏侯作膑、宫、劓、割头、庶勍。《虞书》标题下《疏》引。膑即。割头即大辟。庶勍的庶字不可解,勍字即黥字,是无疑义的。然则今本的劓、刵、黥是误字。《吕刑》的五刑,实苗民所创。苗民的民字乃贬辞,实指有苗之君,见《礼记·缁衣疏》引《吕刑》郑《注》。《国语·鲁语》臧文仲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窄。薄刑用鞭朴。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是为“五服三次”。《尧典》说:“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亦即此。大刑用甲兵,是指战阵。其次用斧钺,是指大辟。中刑用刀锯指劓、腓、宫。其次用钻窄指墨。薄刑用鞭朴,虽非金属兵器,然古人亦以林木为兵;《吕览·荡兵》:“未有蚩尤之时,民固剥林木以战矣。”《左氏》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鞭7人,可见鞭亦军刑。《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象以典刑,即《周官》的县法象魏。流宥五刑,当即《吕刑》所言之五刑。金作赎刑,亦即《吕刑》所言之法。所以必用金,是因古者以铜为兵器。可见所谓“亏体”之刑,全是源于兵争的。至于施诸本族的,则古语说“教笞不可废于家”,大约并鞭朴亦不能用。最严重的,不过逐出本族之外,是即所谓流刑。《王制》的移郊、移逐、屏诸远方,即系其事。《周官》司寇有圜土,嘉石,皆役诸司空。圜土,嘉石,都是监禁;役诸司空,是罚做苦工;怕已是施诸奴隶的,未必施诸本族了。于此见残酷的刑罚,全是因战争而起的。五刑之中,妇人的宫刑,是闭于宫中,见《周官》司刑郑《注》。其实并不亏体。其余是无不亏体的。《周官》司刑载五刑之名,惟膑作刖,余皆与《吕刑》同。《尔雅·释言》及《说文》,均以刖为一事。惟郑玄《驳五经异义》说:“皋陶改膑为,周改为刖。”段玉裁《说文》髌字《注》说:膑是髌的俗字,乃去膝头骨,刖则汉人之斩止,其说殊不足据。髌乃生理名词,非刑名。当从陈乔枞说,以为斩左趾,跀为并斩右趾为是。见《今文尚书·经说考》。然则五刑自苗民创制以来,至作《周官》之时,迄未尝改。然古代亏体之刑,实并不止此。见于书传的,如斩、古称斩谓腰斩。后来战阵中之斩级,事与刑场上的割头异,无以名之,借用腰斩的斩字。再后来,斩字转指割头而言,腰斩必须要加一个腰字了。磔、裂其肢体而杀之。《史记·李斯列传》作矺,即《周官》司戮之辜。膊、谓去衣磔之,亦见《周官》司戮。车裂、亦曰轘。缢、《左氏》哀公二年,“绞缢以戮”。绞乃用以缢杀人之绳,后遂以绞为缢杀。焚、亦见司戮。烹、见《公羊》庄公四年。脯醢等都是。脯醢当系食人之族之俗,后变为刑法的。刵即馘,割耳。亦源于战阵。《孟子》说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梁惠王下篇》。《左氏》昭公二十二年引《康诰》,亦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而《书经》《甘誓》《汤誓》,都有孥戮之文。可见没入家属为奴婢,其初亦是军法。这还不过没为奴隶而已,若所谓族诛之刑,则亲属都遭杀戮。这亦系以战阵之法,推之刑罚的。因为古代两族相争,本有杀戮俘虏之事。强宗巨家,一人被杀,其族人往往仍想报复,为豫防后患起见,就不得不加以杀戮了。《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父母、兄弟、妻子。此法后相沿甚久。魏晋南北朝之世,政敌被杀的,往往牵及家属。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可见战争的残酷了。
  
    古代的用法,其观念,有与后世大异的。那便是古代的“明刑”,乃所以“弼教”,“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见《书经·尧典》。而后世则但求维持形式上的互助。人和人的相处,所以能(一)平安无事,(二)而且还可以有进步,所靠的全是善意。苟使人对人,人对社会,所怀挟的全是善意,一定能彼此相安,还可以互相辅助,日进无疆,所做的事情,有无错误,倒是无关紧要的。若其彼此之间,都怀挟敌意,仅以慑于对方的实力,社会的制裁,有所惮而不敢为;而且进而作利人之事,以图互相交换;则无论其所行的事,如何有利于人,有利于社会,根本上总只是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决无以善其后的。人,本来是不分人我,不分群己的。然到后来,社会的组织复杂了,矛盾渐渐深刻,人我群己的利害,渐渐发生冲突,人就有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以自利的。欲救此弊,非把社会阶级彻底铲除不可。古人不知此义,总想以教化来挽回世风。教化之力不足,则辅之以刑罚。所以其用法,完全注重于人的动机。所以说《春秋》断狱重志。《春秋繁露·精华篇》。所以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大学》。此等希望,自然要终成泡影的。法律乃让步到不问人的动机,但要求其不破坏我所要维持的秩序为止。其用心如何,都置诸不问。法律至此,就失其弼教的初意,而只成为维持某种秩序的工具了。于是发生“说官话”的现象。明知其居心不可问,如其行为无可指摘,即亦无如之何。法律至此,乃自成为反社会之物。
  
       有一事,是后世较古代为进步的。古代氏族的界限,还未化除。国家的权力,不能侵入氏族团体之内,有时并不能制止其行动。(一)氏族员遂全处于其族长权力之下。此等风气在家族时代,还有存留。(二)而氏族与氏族间的争斗,亦往往靠实力解决。《左氏》成公三年,知罃被楚国释放的时候,说“首罃父。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昭公二十一年,宋国的华费遂说:“吾有谗子而弗能杀。”可见在古代,父可专杀其子。《白虎通义·诛伐篇》却说“父杀其子当诛”了。《礼记》的《曲礼》、《檀弓》,均明著君父、兄弟、师长,交游报仇之礼。《周官》的调人,是专因报仇问题而设立的。亦不过令有仇者避之他处;审查报仇的合于义与否;禁止报仇不得超过相当限度而已;并不能根绝其事。报仇的风气,在后世虽相沿甚久,习俗上还视为义举,然在法律上,总是逐步遭遇到禁止的。这都是后世法律,较之古代进步之处。但家长或族长,到现在,还略有处置其家人或族众的权力,国家不能加以干涉,使人人都受到保护;而国家禁止私人复仇,而自己又不能真正替人民伸雪冤屈;也还是未尽善之处。
  
       法律是不能一天不用的。苟非文化大变,引用别一法系的法律,亦决不会有什么根本的改革。所以总是相承而渐变。中国最早的法典,是李悝的《法经》。据《晋书·刑法志》所载陈群《魏律序》,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魏文侯在位,据《史记·六国表》,是自周威烈王二年至安王十五年,即民国纪元前二千三百三十六年至二千二百九十八年。可谓很古老的了。撰次,便是选择排比。这一部书,在当时,大约所参考者颇博,且曾经过一番斟酌去取,依条理系统编排的,算做一部佳作。所以商君“取之以相秦”,没有重纂。这时候的趋势,是习惯之力,即社会制裁。渐渐的不足以维持社会,而要乞灵于法律。而法律还是谨守著古老的规模,所规定之事极少,渐觉其不够用,法经共分六篇:《魏律序》举其篇目,是(一)盗,(二)贼,(三)网,(四)捕,(五)杂,(六)又以一篇著其加减。盗是侵犯人的财产。贼是伤害人的身体。盗贼须网捕,所以有网捕两篇。其余的则并为杂律。古人著书,常将重要的事项,独立为篇,其余则并为一篇。总称为杂。一部自古相传的医书,号为出于张仲景的,分为伤寒、杂病两大部分,杂病或作卒病,乃误字。即其一证。网捕盗贼,分为四篇,其余事项,共为一篇,可见《法经》视盗贼独重,视其余诸事项都轻,断不足以应付进步的社会。汉高祖入关,却更做了一件违反进化趋势的事。他说:“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因为约法三章四字,给人家用惯了,很有些人误会:这是汉高祖与人民立约三条。其实据陈群《魏律序》,李悝《法经》的体例,是“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每一篇之中,包含着许多章。“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当以约字断句,法字再一读。就是说六篇之法,只取三章,其余五篇多,都把他废掉了。秦时的民不聊生,实由于政治太不安静。专就法律立论,则由于当时的狱吏,自成一种风气,用法务取严酷。和法律条文的多少,实在没有关系。但此理是无从和群众说起的。约法三章,余悉除去,在群众听起来,自然是欢欣鼓舞的了。这事不过是一时收买人心之术,无足深论。其事自亦不能持久。所以《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就把六篇之法恢复,且增益三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18篇,共有27篇了。当时的趋势,是(一)法律内容要扩充,(二)既扩充了,自应依条理系统,加以编纂,使其不至杂乱。第一步,汉初已这么做了。武帝时,政治上事务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于是张汤、赵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60篇。又当时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编次,通称谓之“令甲”,共有300余篇。再加以断事的成案,即当时所谓比,共有906卷。分量已经太多了,而编纂又极错乱。“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引用既难,学者乃为之章句。章句二字,初指一种符号,后遂用以称注释,详见予所撰《章句论》。商务印书馆本。共有10余家。于是断罪所当由用者,合26272条7732200余言。任何人不能遍览,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议,所欲陷者予死比”。所以条理系统地编纂一部法典,实在是当时最紧要的事。汉宣帝时,郑昌即创其议。然终汉世,未能有成。魏篡汉后,才命陈群等从事于此。制成新律18篇。未及颁行而亡。晋代魏后,又命贾充等复加订定。共为20篇。于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颁行之。是为《晋律》。泰始四年,为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四十四年。
  
       《晋律》大概是将汉朝的律、令、比等,删除复重,加以去取,依条理系统编纂而成的。这不过是一个整理之业,但还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则儒家的宗旨,在此时必有许多掺入法律之中,而成为条文。汉人每有援经义以折狱的。现代的人,都以为奇谈。其实这不过是广泛的应用习惯。广义的习惯法,原可包括学说的。当时儒学盛行,儒家的学说,自然要被应用到法律上去了。《汉书注》引应劭说: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 232事。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书》说。见下。汉武帝亦使吕步舒董仲舒弟子。治淮南狱。可见汉时的律、令、比中,掺入儒家学说处决不少。此等儒家学说,一定较法家为宽仁的。因为法家偏重伸张国家的权力,儒家则注重保存社会良好的习惯。章炳麟《太炎文录》里,有《五朝法律索隐》一篇,说《晋律》是极为文明的。北魏以后,参用鲜卑法,反而改得野蛮了。如《晋律》,父母杀子同凡论,而北魏以后,都得减轻。又如走马城市杀人者,不得以过失论;依此,则现在马车、摩托,在市上杀人的,都当以故杀论。因为城市中行人众多,是行车者所豫知的,而不特别小心,岂得谓之过失?难者将说:“如此,在城市中将不能行车了。文明愈进步,事机愈紧急,时间愈宝贵,处处顾及步行的人,将何以趋事赴功呢?”殊不知事机紧急,只是一个藉口。果有间不容发的事,如军事上的运输,外交上的使命,以及弭乱、救火、急救疾病等事,自可别立为法。然在今日,撞伤路人之事,由于此等原因者,共有几分之几呢?曾记在民国十至十二年之间,上海某外人,曾因嫌人力车夫走得慢,下车后不给车资,直向前行。车夫向其追讨,又被打伤。经领事判以监禁之罪。后其人延律师辩护,乃改为罚锾了事。问其起衅之由,则不过急欲赴某处宴会而已。从来鲜车怒马疾驰的人,真有紧急事情的,不知有百分之一否?真正紧要的事情,怕还是徒行或负重的人做的。部民杀长吏者同凡论;常人有罪不得赎等;都远胜于别一朝的法律。父杀其子当诛,明见于《白虎通义》,我们可以推想父母杀子同凡论,渊源或出于儒家。又如法家,是最主张摧抑豪强的。城市走马杀人同凡论,或者是法家所制定。然则法律的改良,所得于各家的学说者当不少。学者虽然亦不免有阶级意识,究竟是为民请命之意居多。从前学者所做的事情,所发的言论,我们看了,或不满意,此乃时代为之。近代的人,有时严责从前的学者,而反忽忘了当时的流俗,这就未免太不知社会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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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2 13:48 | 只看该作者
     《晋律》订定以后,历代都大体相沿。宋、齐是未曾定律的。梁、陈虽各定律,大体仍沿《晋律》。即魏、周、齐亦然,不过略参以鲜卑法而已。《唐律》是现尚存在的,体例亦沿袭旧观。辽太祖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亦依汉法。道宗时,以国法不可异施,将不合于律令者别存之。此所谓律令,还是唐朝之旧。金当熙宗时,始合女真旧制及隋、唐、辽、宋之法,定《皇统制》。然仍并用古律。章宗泰和时定律,《金史》谓其实在就是《唐律》。元初即用金律。世祖平宋以后,才有所谓《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亦不过将新生的法令事例加以编辑而已。明太祖定《大明律》,又是一准《唐律》的。《清律》又以《明律》为本。所以从《晋律》颁行以后,直至清末采用西法以前,中国的法律实际无大改变。
  法律的性质,既如此陈旧,何以仍能适用呢?(一)由向来的法律,只规定较经久之事。如晋初定律,就说关于军事、田农、酤酒等,有权设其法,未合人心的,太平均当剔除,所以不入于律,别以为令。又如北齐定律,亦有《新令》40卷和《权令》2卷,与之并行。此等区别,历代都有。总之非极永久的部分,不以入律,律自然可少变动了。(二)则律只揭举大纲。(甲)较具体及(乙)变通的办法,都在令及比之中。《唐书·刑法志》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宋神宗说:“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见《宋史·刑法志》。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令、格、式三者,实不可谓之刑书。不过现代新生的事情,以及办事所当依据的手续,都在其中,所以不得不与律并举。律所载的事情,大约是很陈旧而不适宜于具体应用的,但为最高原理所自出,又不便加以废弃。所以宋神宗改律、令、格、式之名为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这即是实际的应用,全然以敕代律了。到近世,则又以例辅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刑官上言:“中外巧法吏或借例便私,律寖格不用。”于是下尚书,会九卿议,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297条。自是以后,律例并行。清朝亦屡删定刑例。至乾隆以后,遂载入律内,名为《大清律例》。案例乃据成案编纂而成,成案即前世所谓比。律文仅举大纲,实际应用时,非有业经办理的事情,以资比附不可,此比之所以不能不用。然成案太多,随意援引,善意者亦嫌出入太大,恶意者则更不堪设想,所以又非加以限制不可。由官加以审定,把(一)重复者删除;(二)可用者留;(三)无用者废;(四)旧例之不适于用者,亦于同时加以废止。此为官修则例之所由来,不徒(一)杜绝弊端,(二)使办事者得所依据,(三)而(甲)社会上新生的事态,日出不穷;(乙)旧有之事,定律时不能无所遗漏;(丙)又或法律观念改易,社会情势变迁,旧办法不适于今;皆不可不加补正。有新修刑例以济之,此等问题,就都不足为患了。清制:刑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事属刑部,临时设馆。使新成分时时注入于法律之中;陈旧而不适用者,随时删除,不致壅积。借实际的经验,以改良法律,实在是很可取法的。
  
       刑法自汉至隋,起了一个大变化。刑字既引伸为广义,其初义,即专指伤害人之身体,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的,乃改称为“肉刑”。晚周以来,有一种象刑之论,说古代对于该受五刑的人,不须真加之以刑,只要异其冠服以为戮。此乃根据于《尧典》之“象以典刑”的,为儒家的书说。案象以典刑,恐非如此讲法。见前。但儒家所说的象刑,在古代是确有其事的。《周官》有明刑、见司救。明梏。见掌囚。乃是将其人的姓名罪状,明著之以示人。《论衡·四讳篇》说:当时“完城旦以下,冠带与俗人殊”,可见历代相沿,自有此事,不过在古代,风气诚朴,或以此示戒而已足,在后世则不能专恃此罢了。儒家乃根据此种习俗,附会《书经》象以典刑之文,反对肉刑的残酷。汉孝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防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书奏,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于是有司议:当黥者髠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案诏书言今法有肉刑三,《注》引孟康曰:“黥、劓二,斩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景帝元年诏,说孝文皇帝除宫刑。诏书下文刻肌肤指黥,断肢体指劓及斩趾,终身不息当指宫,则是时实并宫刑废之。惟系迳废而未尝有以为代,故有司之议不之及。而史亦未尝明言。此自古人文字疏略,不足为怪。至景帝中元年,《纪》载“死罪欲腐者许之”,则系以之代死罪,其意仍主于宽恤。然宫刑自此复行。直至隋初方除。象刑之论,《荀子》极驳之。《汉书·刑法志》备载其说,自有相当的理由。然刑狱之繁,实有别种原因,并非专用酷刑可止。《庄子·则阳篇》说:“柏矩至齐,见辜人焉。推而强之。解朝服而幕之。号天而哭之。曰:子乎子乎?天下有大菑,子独先离之。曰:莫为盗,莫为杀人。荣辱立,然后睹所病,货财聚,然后睹所争,今立人之所病,聚人之所争,穷困人之身,使无休时,欲无至此,得乎。匿为物而愚不识,大为难而罪不敢,重为任而罚不胜,远其涂而诛不至。民知力竭,则以伪继之。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夫力不足则伪,知不足则欺,财不足则盗。盗窃之行,于谁责而可乎?”这一段文字,见得所谓犯罪者,全系个人受社会的压迫,而无以自全;受社会的教育,以至不知善恶;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其所能负的责任极微。更以严刑峻法压迫之,实属不合于理。即不论此,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于事亦属无益。所以“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这固然不是彻底的办法。然就事论事,操司法之权的,存心究当如此。司法上的判决,总不能无错误的。别种损失,总还可设法回复,惟有肉刑,是绝对无法的,所以古人视之甚重。这究不失为仁人君子的用心。后来反对废除肉刑的人,虽亦有其理由,然肉刑究竟是残酷的事,无人敢坚持主持,始终没有能够恢复。这其中,不知保全了多少人。孝文帝和缇萦,真是历史上可纪念的人物了。反对废除肉刑的理由安在呢?《文献通考》说:“汉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髠笞代之。髠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髠。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髠钳;进髠钳一等,即入于死罪。而深文酷吏,务从重比,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髠钳为生刑。所欲活者傅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肢体,而才翦其毛发。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宜,莫此为甚。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可偏废也。”案自肉刑废除之后,至于隋代制定五刑之前,刑法上的问题,在于刑罚的等级太少,用之不得其平。所以司法界中有经验的人士,间有主张恢复肉刑的。而读书偏重理论的人,则常加反对。恢复肉刑,到底是件残酷的事,无人敢坚决主张,所以肉刑终未能复。到隋朝制定五刑以后,刑罚的等级多了,自无恢复肉刑的必要,从此以后,也就无人提及了。自汉文帝废除肉刑至此,共历750余年。一种制度的进化,可谓不易了。
  
       隋唐的五刑,是各有等级的。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而除前代的枭首、轘裂等。元以异族入主中原,立法粗疏,且偏于暴虐。死刑有斩无绞。又有陵迟处死,以处恶逆。明清两代均沿之。明代将刑法军政,并为一谈。五刑之外,又有所谓充军。分附近、沿海、边远、烟瘴、极边五等。清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有终身、永远两种。永远者身死之后,又句摄其子孙;子孙绝者及其亲属。已见上章。明制:“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太祖为求人民通晓法律起见,采辑官民过犯条文,颁行天下,谓之《大诰》。囚有《大诰》的,罪得减等。后来不问有无,一概作为有而减等。于是死刑减至流刑的,无不以《大诰》再减,流刑遂等于不用。而充军的却很多。清朝并不藉谪发维持军籍,然仍沿其制,为近代立法史上的一个污点。
  
       刑法的改良,起于清末的改订旧律。其时改笞杖为罚金,以工作代徒流。后来定《新刑律》,才分主刑为死刑、用绞,于狱中行之。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为没收,褫夺公权两种。
  
       审判机关,自古即与行政不分。此即《周官》地官所谓“地治者”。但属于秋官的官,如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县士、掌野。方士掌都家。等,亦皆以掌狱讼为职。地官、秋官,本当有行政官与军法审判之别,读前文可明,但到后来,这两者的区别,就渐渐的泯灭了。欧洲以司法独立为恤刑之法,中国则以(一)缩小下级官吏定罪的权限,(二)增加审级,为恤刑之法。汉代太守便得专杀,然至近代,则府、厅、州、县,只能决徒以下的罪,流刑必须由按察司亲审,死刑要待御笔句决了。行政司法机关既不分,则行政官吏等级的增加,即为司法上审级的增加。而历代于固有的地方官吏以外,又多临时派官清理刑狱。越诉虽有制限,上诉是习惯上得直达皇帝为止的。即所谓叩阍。宋代初命转运使派官提点刑狱,后独立为一司,明朝继之,设按察司,与布政使并立,而监司之官,始有专司刑狱的。然及清代,其上级的督抚,亦都可受理上诉。自此以上,方为京控。刑部、都察院、提督,均可受理。临时派官复审,明代尤多。其后朝审、秋审遂沿为定制。清代秋审是由督抚会同两司举行的。决定后由刑部汇奏。再命三法司见下。复审,然后御笔句决,死刑乃得执行。在内的则由六部、大理寺、通政司、都察院会审,谓之初审。此等办法,固得慎重刑狱之意。然审级太多,则事不易决。又路途遥远,加以旷日持久,人证物证,不易调齐,或且至于湮没,审判仍未必公平,而人民反因狱事拖延受累。所以此等恤刑之法,亦是有利有弊的。
  
       司法虽不独立,然除特设的司法官吏而外,干涉审判之官,亦应以治民之官为限。如此,(一)系统方不紊乱。(二)亦且各种官吏,对于审判,未必内行,令其干涉,不免无益有损。然历代既非司法之官,又非治民之官,而参与审判之事者,亦在所不免。如御史,本系监察之官,不当干涉审判。所以弹劾之事,虽有涉及刑狱的,仍略去告诉人的姓名,谓之风闻。唐代此制始变,且命其参与推讯,至明,遂竟称为三法司之一了。而如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五军都督等,无不可临时受命,与于会审之列,更属莫名其妙。又司法事务,最忌令军政机关参与。而历代每将维持治安及侦缉罪犯之责,付之军政机关。使其获得人犯之后,仍须交给治民之官,尚不易非理肆虐,而又往往令其自行治理,如汉代的司隶校尉,明代的锦衣卫、东厂等,尤为流毒无穷。
  
       审判之制,贵于速断速决,又必熟悉本地方的民情。所以以州县官专司审判,于事实嫌其不给。而后世的地方官,多非本地人,亦嫌其不悉民情。廉远堂高,官民隔膜,吏役等遂得乘机舞弊。司法事务的黑暗,至于书不胜书。人民遂以入公门为戒。官吏无如吏役何,亦只得劝民息讼。国家对于人民的义务,第一事,便在保障其安全及权利,设官本意,惟此为急。而官吏竟至劝人民不必诉讼,岂非奇谈?古代所谓“地治者”,本皆后世乡吏之类,汉代啬夫,还是有听讼之职的。《汉书·百官公卿表》。爱延为外黄乡啬夫,民至不知有郡县,《后汉书》本传。其权力之大可知。然治者和被治者既形成两个阶级,治者专以朘削被治者为生,则诉讼正是朘削的好机会,畀乡吏以听讼之权,流弊必至不可究诘。所以至隋世,遂禁止乡官听讼。《日知录·乡亭之职》一条说:“今代县门之前,多有榜曰: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此先朝之旧制。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是不然。《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辞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则明太祖尝有意恢复乡官听讼之制。然《注》又引宣德七年陕西按察佥事林时之言,谓“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今亭宇多废,善恶不书。小事不由里老,辄赴上司。狱讼之繁,皆由于此。”则其事不久即废。今乡官听讼之制,固不可行。然法院亦难遍设。民国十五年,各国所派的司法调查委员,见下。以通计400万人乃有一第一审法院,为我国司法状况缺点之一。中国人每笑西洋人的健讼,说我国人无须警察、司法,亦能相安,足见道德优于西人。其实中国人的不愿诉讼,怕也是司法状况的黑暗逼迫而成的,并非美事。但全靠法院平定曲直,确亦非良好现象。不须多设法院,而社会上亦能发扬正义,抑强扶弱,不至如今日之豪暴横行;乡里平亭,权又操于土豪劣绅之手;是为最善。那就不得不有望于风俗的改良了。
  
       古代的法律,本来是属人主义的。中国疆域广大,所包含的民族极多。强要推行同一的法律,势必引起纠纷。所以自古即以“不求变俗”为治。《礼记·曲礼》。统一以后,和外国交通,亦系如此。《唐律》:化外人犯罪,就依其国法治之。必两化外人相犯,不能偏据一国的法律,才依据中国法律治理。这种办法,固然是事实相沿,然决定何者为罪的,根本上实在是习惯。两族的习惯相异,其所认为犯罪之事,即各不相同。“照异族的习惯看起来,虽确有犯罪的行为,然在其本人,则实无犯罪的意思”,在此情形之下,亦自以按其本族法律治理为公平。但此项办法。只能适用于往来稀少之时。到近代世界大通,交涉之事,日益繁密,其势就不能行了。中国初和外国订约时,是不甚了然于另一新局面的来临的。一切交涉,都根据于旧见解以为应付。遂贸然允许了领事裁判权。而司法界情形的黑暗,主要的是司法不独立,监狱的黑暗,滥施刑讯及拘押等。有以生西人的戒心,而为其所藉口,亦是无可讳言的。从前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如土耳其,有虐待异教徒的事实,我国则无之。若说因习惯的不同,则应彼此皆有。中外条约中,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的是英国。后来各国相继获得。其条文彼此互异。然因各国条约均有最惠国条款,可以互相援引,所以实际上并无甚异同。有领判权之国,英、美、意、挪威、日本,均在我国设立法院。上海的会审公廨,且进而涉及原被告均为华人的事件。其损害我国的主权,自然无待于言了。然各国亦同蒙其不利。最重要的,如领事不晓法律,各国相互之间,亦须各归其国的领事审判。一件事情,关涉几国人的,即须分别向各国起诉。又上诉相距太远,即在中国设有法院之国亦然,其他更不必论了。且领事裁判权存在,中国决不能许外国人在内地杂居。外人因此自限制其权利于通商口岸,亦殊不值得。取消领事裁判权之议,亦起于《辛丑条约》。英,美、日三国商约,均有俟我法律及司法制度改良后,撤消领事裁判权的条文。太平洋会议,我国提出撤消领事裁判权案,与会各国允共同派员,到中国来调查:(一)各国在我国的领事裁判权的现状,(二)我国的法律,(三)司法制度,(四)司法行政情形,再行决定。十五年,各国派员来华调查,草有报告书,仍主从缓。国民政府和意、丹、葡、西四国,订立十九年一月一日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比约则订明另定详细办法。傥详细办法尚未订定,而现有领事裁判权之国,过半数放弃,则比国亦放弃。中国在诸约中,订定(一)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布民商法;(二)撤消领事裁判权之后,许外人内地杂居;(三)彼此侨民课税,不得高于他国人,或异于他国人;以为交换条件。然此约订定之后,迄今未能实行。惟墨西哥于十八年十一月,自动宣言放弃。德、奥、俄等国,欧战后即失其领事裁判权。撤消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不成问题的,只要我国司法,真能改良,自不怕不能实行。我国的司法改良,在于(一)彻底改良司法界的状况,(二)且推行之及于全国,此即所谓“司法革命”、“司法普及”。既须经费,又须人才,又须行政上的努力,自非易事。目前清末年订定四级三审制。初级、地方、高等三厅及大理院。初审起于初级厅的,上诉终于高等厅,起于地方厅的,终于大理院。至民国二十二年,改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前此司法多由县知事兼理,虽订有种种章程,究竟行政司法,分划不清二十四年起,司法部已令全国各地,遍设法院。这都是比较合理的。真能推行尽利,我国的司法自可焕然改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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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2 13:49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一章 实业

      农工商三者,并称实业,而三者之中,农为尤要。必有农,然后工商之技,乃可得而施。中国从前称农为本业,工商为末业,若除去其轻视工商、几乎视为分利之意,而单就本末两字的本义立论,其见解是不错的。所以农业的发达,实在是人类划时代的进步。有农业,然后人类的食物,乃能为无限制的扩充,人口的增加,才无限制。人类才必须定居,一切物质文明,乃有基础,精神文化,亦就渐次发达了。人类至此,剩余的财产才多,成为掠夺的目的。劳力更形宝贵,相互间的战争,自此频繁,社会内部的组织,亦更形复杂了。世界上的文明,起源于几个特别肥沃的地点,比较正确的历史,亦是自此开始的。这和农业有极深切的关系,而中国亦是其中之一。
  
      在农业开始以前,游猎的阶段,很为普遍。在第一章中业经提及。渔猎之民,视其所居之地,或进为畜牧,或进为农耕。中国古代,似乎是自渔猎径进于农耕的。传说中的三皇:燧人氏钻木取火,教民熟食,以避腥臊伤害肠胃,显然是渔猎时代的酋长。伏羲,亦作庖牺。皇甫谧《帝王世纪》,说为“取牺牲以供庖厨”,《礼记·月令疏》引。实为望文生义。《自虎通义·号篇》云:“下伏而化之,故谓之伏羲”,则羲字与化字同义,所称颂的乃其德业。至于其时的生业,则《易·系辞传》明言其“为网罟以田以渔”,其为渔猎时代的酋长,亦无疑义。伏羲之后为神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就正式进入农业时代,我国文明的历史,从此开始了。三皇之后为五帝。颛顼、帝喾,可考的事迹很少。黄帝“教熊、羆、貔、貅、■、虎,”以与神农战,似乎是游牧部落的酋长。然这不过是一种荒怪的传说,《五帝本纪》同时亦言其“艺五种”,而除此之外,亦绝无黄帝为游牧民族的证据。《尧典》则有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之文。《尧典》固然是后人所作,并非当时史官的记录。然后人所作,亦不能谓其全无根据。殷周之祖,是略与尧舜同时的。《诗经》中的《生民》、《公刘》,乃周人自述其祖宗之事,当不致全属子虚。《书经》中的《无逸》,乃周公诰诫成王之语,述殷周的历史,亦必比较可信。《无逸》中述殷之祖甲云:“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爱知小人之依。”祖甲实即太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正指其为伊尹所放之事。述高宗云:“旧劳于外,爰暨小人。”皆显见其为农业时代的贤君。周之先世,如太王、王季、文王等,更不必论了。古书的记载,诚多未可偏信。然合全体而观之,自五帝以来,社会的组织和政治上的斗争,必与较高度的文明相伴,而非游牧或渔猎部族所能有。然则自神农氏以后,我国久已成为农业发达的民族了。古史年代,虽难确考,然孟子说:“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尽心下篇》。和韩非子所谓殷周七百余岁,虞夏二千余岁;《显学篇》。乐毅《报燕惠王书》所谓“收八百岁之畜积”;谓齐自周初建国,至为昭王所破时。大致都相合的,决不会是臆造。然则自尧舜至周末,当略近二千年。自秦始皇统一天下至民国纪元,相距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自尧舜追溯农业发达之时,亦必在千年左右。我国农业发达,总在距今五千年之前了。
  
      中国的农业,是如何进化的呢?一言以蔽之,曰:自粗耕进于精耕。古代有爰田之法。爰田即系换田。据《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是因为地有美恶,“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所以“三年一换主易居”。据《周官》大司徒:则田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分。不易之地,是年年可种的。一易之地,种一年要休耕一年。再易之地,种一年要休耕两年。授田时:不易之地,一家给一百亩。一易之地,给二百亩。再易之地,给三百亩。古代的田亩,固然较今日为小。然一夫百亩,实远较今日农夫所耕为大。而其成绩,则据《孟子》《万章下篇》和《礼记·王制》所说:是上农夫食9人,其次食8人,其次食7人,其次食6人,下农夫食5人。较诸现在,并不见得佳良,可见其耕作之法,不及今人了。汉朝有个大农业家赵过,能为代田之法。把一亩分做三个甽,播种于其中。甽以外的高处谓之陇。苗生叶以后,要勤除陇上之草,因而把陇上的土,倾颓下来,使其附著苗根。如此逐渐为之,到盛暑,则“陇尽而根深”,能够“耐风与旱”。甽和陇,是年年更换的,所以谓之代田。见《汉书·食货志》。后来又有区田之法。把田分为一块一块的,谓之区。隔一区,种一区。其锄草和颓土,亦与代田相同。《齐民要术》见下极称之。后世言农业的人,亦多称道其法。但据近代研究农业的人说:则“代田区田之法,不外乎所耕者少,而耕作则精。近世江南的农耕,较诸古人所谓代田区田,其精勤实无多讓。其田并不番休,而地力亦不见其竭。则其施肥及更换所种谷物之法,亦必有精意存乎其间。”这都是农业自然的进步。总而言之:农业有大农制和小农制。大农制的长处,在于资本的节约,能够使用机械,及人工的分配得宜。小农制的长处,则在以人尽其劳,使地尽其力。所以就一个人的劳力,论其所得的多少,是大农制为长。就土地同一的面积,论其所得的多少,则小农制为胜。中国农夫的技能,在小农制中,总可算首屈一指了。这都是长时间自然的进化。
  中国农业进化的阻力,约有三端:(一)为讲究农学的人太少。即使有之,亦和农民隔绝,学问不能见诸实用。古代有许多教稼的官。如《周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司稼,“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这些事,都是后世所没有的。李兆洛《凤台县志》说,凤台县人所种的地,平均是1人16亩。穷苦异常。往往不够本。一到荒年,就要无衣无食。县人有一个唤做郑念祖的,雇佣了一个兖州人。问他:你能种多少园地?他说两亩。还要雇一个人帮忙。问他要用多少肥料?他说一亩田的肥料,要值到两千个铜钱。间壁的农人听了大笑,说,我种10亩地,只花一千个铜钱的肥料,收获的结果,还往往不够本呢?郑念祖对于这个兖州人,也是将信将疑。且依著他的话试试看呢,因其用力之勤,施肥之厚,人家的作物,都没有成熟,他先就成熟了;而且长得很好。争先入市,获利甚多。到人家蔬果等上市时,他和人家一块卖的,所得的都是赢利了。李兆洛据此一例,很想募江南的农民为农师,以开水田。这不过是一个例。其余类乎此的情形,不知凡几。使农民互相师,已可使农业获有很大的进步,何况益之以士大夫?何况使士大夫与农民互相师,以学理经验,交相补足呢?(二)古代土地公有,所以沟洫阡陌等,都井井有条。后世则不然。土地变为私有,寸寸割裂。凡水旱蓄泄等事,总是要费掉一部分土地的,谁肯牺牲?凡一切公共事业的规划,其根源,实即公共财产的规划。所以土地公有之世,不必讲地方自治,而自治自无不举。土地既已私有,公共的事务,先已无存。间有少数非联合不能举办的,则公益和私益,多少有些冲突。于是公益的举措,固有的荡然无存,当兴的阙而莫举;而违反公益之事,且日出不穷。如滥伐林木,破坏隄防,壅塞沟渠等都是。而农田遂大受其害。其最为显著的,就是水利。(三)土地既然私有了,人民谁不爱护其私产?但必使其俯仰有余;且勤劳所得,可以为其所有;农民才肯尽力。如其一饱且不可得;又偶有赢余,即为强有力者剥削以去;人民安得不苟偷呢?然封建势力和高利贷的巧取豪夺,则正是和这原则相反的。这也是农田的一个致命伤。职是故,农业有其进化的方面,而亦有其退化的方面。进退相消,遂成为现在的状况。
  
      中国现在农业上的出路,是要推行大农制。而要推行大农制,则必须先有大农制所使用的器具。民国十七年春,俄国国营农场经理马克维次(Markevich),有多余不用的机犁百架,召集附近村落的农民,许租给他们使用,而以他们所有的土地,共同耕种为条件。当时加入的农民,其耕地共计9000余亩。到秋天,增至24000余亩。事为共产党所闻。于是增制机犁,并建造使用机犁的动力场。至明年,遂推行其法于全国。是为苏俄集合农场的起源。据张君劢《史泰林治下之苏俄》。再生杂志社本。天下事口说不如实做。瘏口哓音,说了半天的话,人家还是不信。实在的行动当前,利害较然可见,就无待烦言了。普通的议论,都说农民是最顽固的、守旧的。其实这是农民的生活,使其如此。现在为机器时代。使用旧式的器具,决不足以与之相敌。而全国最多数的农民,因其生活,而滞留于私有制度下自私自利的思想,亦实为文化进步的障碍。感化之法,单靠空言启牖是无用的。生活变则思想变;生产的方法变,则生活变。“牖民孔易”,制造出耕作用的机械来,便是化除农民私见的方法。并不是要待农民私见他除了,机械才可使用。
  
      中国的农学,最古的,自然是《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中的农家。其所著录先秦的农书,今已不存。先秦农家之说,存于今的,只有《管子》中的《地员》,《吕氏春秋》中的《任地》、《辨土》、《审时》数篇。汉代农家所著之书,亦俱亡佚。诸家征引,以汜胜之书为最多。据《周官》草人疏说,这是汉代农书中最佳的,未知信否。古人著述,流传到现在的,以后魏贾思勰的《齐民要术》为最早。后世官修的巨著,有如元代的《农桑辑要》,清代的《授时通考》;私家的巨著,有如元王桢的《农书》,明徐光启的《农政全书》等;均在子部农家中。此项农书,所包颇广。种植而外,蚕桑、菜果、树木、药草、孳畜等,都包括其中。田制、劝课、救荒之法,亦均论及,尚有茶经、酒史、食谱、花谱、相牛经、相马经等,前代亦隶农家,清四库书目改入谱录类。兽医之书,则属子部医家。这些,都是和农业有关系的。旧时种植之法,未必都能适用于今。然要研究农业历史的人,则不可以不读。
  
       蚕桑之业,起于黄帝元妃嫘祖,语出《淮南·蚕经》,《农政全书》引。自不足信。《易·系辞传》说:“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疏》云:“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丝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长大,故云垂衣裳也。”亦近附会。但我国的蚕业,发达是极早的。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七十者可以衣帛矣。”《梁惠王上》。久已成为农家妇女普遍的职业了。古代蚕利,盛于北方。《诗经》中说及蚕桑的地方就很多。《禹贡》兖州说桑土既蚕,青州说厥篚檿丝。檿是山桑,这就是现在的野蚕丝了。齐纨、鲁缟,汉世最为著名。南北朝、隋、唐货币都通用布帛。唐朝的调法,亦兼收丝麻织品。元朝还有五户丝及二户丝。可见北方蚕桑之业,在元代,尚非不振,然自明以后,其利就渐限于东南了。唐甄《潜书》说:“蚕桑之利,北不逾淞,南不逾浙,西不通湖,东不至海,不过方千里,外此则所居为邻,相隔一畔而无桑矣。此以盛衰言之,并非谓绝对无有,不可拘泥。甚矣民之惰也。”大概中国文化,各地不齐,农民愚陋,只会蹈常习故。便是士和工商亦然。所以全国各地,风气有大相悬殊的。《日知录》说:“华阴王宏撰著议,以为延安一府,布帛之价,贵于西安数倍。”又引《盐铁论》说:“边民无桑麻之利,仰中国丝絮而后衣。夏不释褐,冬不离窟。”崔寔《政论》说:“仆前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缉绩。冬积草伏卧其中。若见吏,以草缠身,令人酸鼻。”顾氏说:“今大同人多是如此。妇人出草,则穿纸袴。”可见有许多地方,荒陋的情形,竟是古今一辙。此等情形,昔人多欲以补救之法,责之官吏,间亦有能行之的。如清乾隆时,陈宏谋做陕西巡抚。曾在西安、三原、凤翔设蚕馆、织局,招南方机匠为师。又教民种桑。桑叶、茧丝,官家都许收买,使民节节得利,可以踊跃从事,即其一例。但究不能普遍。今后交通便利,资本的流通,遍及穷乡僻壤,此等情形,必将渐渐改变了。
  
    林政:愈到后世而愈坏。古代的山林,本是公有的,使用有一定的规则,如《礼记·王制》说“草木黄落,然后入山林”是。亦或设官管理,如《周官》的林衡是。又古代列国并立,务于设险,平地也有人造的森林,如《周官》司险,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是。后世此等事都没有了。造林之事极少,只是靠天然的使用。所以愈开辟则林木愈少。如《汉书·地理志》说,天水、陇西,山多林木,人民都住在板屋里。又如近代,内地的木材,出于四川、江西、贵州,而吉、黑两省,为全国最大的森林区域,都是比较上少开辟的地方。林木的阙乏,积极方面,由于国家不知保护森林,更不知造林之法。如清朝梅曾亮,有《书棚民事》一篇。他说当他替安徽巡抚董文恪做行状时,遍览其奏议,见其请准棚民开山的奏折,说棚民能攻苦食淡于崇山峻岭,人迹不通之处,开种旱谷,有裨民食,和他告讦的人,都是溺于风水之说,至有以数百亩之田,保一棺之土的,其说必不可听。梅氏说:“予览其说而是之。”又说:“及予来宣城,问诸乡人,则说: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缓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灌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其情形就大不然了。”梅氏说:“予亦闻其说而是之。”又说:“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由后之说,可以保利。若无失其利,而又不至于董公之所忧,则吾盖未得其术也。”此事之是非,在今日一言可决。而当时或不之知,或作依违之论。可见昔人对于森林的利益,知之不甚透澈。自然不知保护,更说不到造林;历代虽有课民种桑枣等法令,亦多成为具文了。消极方面,则最大的为兵燹的摧残,而如前述开垦时的滥伐,甚至有放火焚毁的,亦是其一部分的原因。
  
    渔猎畜牧,从农业兴起以后,就不被视为主要的事业。其中惟田猎因和武事有关,还按时举行,藉为阅习之用。渔业则被视为鄙事,为人君所弗亲。观《左氏》隐公五年所载臧僖伯谏观渔之辞可见。牧业,如《周官》之牧人、牛人、充人等,所豢养的,亦仅以供祭祀之用。只有马是和军事、交通都有关系的,历代视之最重,常设“苑”“监”等机关,择适宜之地,设官管理。其中如唐朝的张万岁等,亦颇有成绩。然能如此的殊不多。以上是就官营立论。至于民间,规模较大的,亦恒在缘边之地。如《史记·货殖列传》说,天水、陇西、北地、上郡,畜牧为天下饶。又如《后汉书·马援传》说,援亡命北地,因留畜牧,役属数百家。转游陇汉间,因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是。内地民家,势不能有大规模的畜牧。然苟能家家畜养,其数亦必不少。如《史记·平准书》说,武帝初年,“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元朔六年,卫青霍去病出塞,私负从马至14万匹。《汉书·匈奴列传》。颜师古《注》:“私负衣装者,及私将马从者,皆非公家发与之限。”实在是后世所少见的。民业虽由人民自营,然和国家的政令,亦有相当的关系。唐玄宗开元九年,诏“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定户复缘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马,故骑射之士减曩时”。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入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明实录》言:永乐元年,七月,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禁民不得私畜故也。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畜马勿禁。”据《日知录·马政》条。然则像汉朝,不但无畜马之禁,且有马复令者,有车骑马1匹者,复卒3人,见《食货志》。民间的畜牧,自然要兴盛了。但这只能藏富于民,大规模的畜牧,还是要在边地加以提倡的。《辽史·食货志》述太祖时畜牧之盛,“括富人马不加多,赐大小鹘军万余匹不加少”。又说:“自太宗及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天祚初年,马犹有数万群,群不下千匹。”此等盛况,各个北族盛时,怕都是这样的,不过不能都有翔实的记载罢了。此其缘由:(一)由于天时地利的适宜。(二)亦由其地尚未开辟,可充牧场之地较多。分业应根据地理。蒙、新、青、藏之地,在前代或系域外,今则都在邦域之中,如何设法振兴,不可不极端努力了。
  
      渔税,历代视之不甚重要,所以正史中关于渔业的记载亦较少。然古代庶人,实以鱼鳖为常食。见第十三章。《史记·货殖列传》说:太公封于齐,地潟卤,人民寡,太公实以通鱼盐为致富的一策。这或是后来人的托辞,然春秋战国时,齐国渔业的兴盛,则可想见了。《左氏》昭公三年,晏子说陈氏厚施于国,“鱼盐蜃蛤,弗加于海。”谓不封禁或收其税。汉耿寿昌为大司农,增加海租三倍。见《汉书·食货志》。可见缘海河川,渔业皆自古即盛。此等盛况,盖历代皆然。不过“业渔者类为穷海、荒岛、河上、泽畔居民,任其自然为生。内地池畜鱼类,一池一沼,只供文人学士之倘佯,为诗酒闲谈之助。所以自秦汉至明,无兴革可言,亦无记述可见”罢了。采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说,商务印书馆本。然合沿海及河湖计之,赖此为生的,何止千万?组织渔业公司,以新法捕鱼,并团结渔民,加以指导保护等,均起于清季。国民政府对此尤为注意。并曾豁免渔税、然成效尚未大著。领海之内,时时受人侵渔。二十六年,中日战事起后,沿海多遭封锁,渔场受侵夺,渔业遭破坏的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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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5 15:03 | 只看该作者
      狭义的农业,但指种植而言。广义的,则凡一切取得物质的方法,都包括在内,矿业,无疑的也是广义农业的一部分了。《管子·地数篇》说:“葛卢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矛、戟。”“雍狐之山,发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雍狐之戟,芮戈。”我们据此,还可想见矿业初兴,所采取的,只是流露地表的自然金属。然《管子》又说:“上有丹砂者,下有黄金;上有慈石者,下有铜金;上有陵石者,下有铅、锡、赤铜;上有赭者下有铁;此山之见荣者也。”荣即今所谓矿苗,则作《管子》书时,已知道察勘矿苗之法了。近代机器发明以来,煤和铁同为生产的重要因素。在前世,则铁较重于煤。至古代,因为技术所限,铜尤要于铁。然在古代,铜的使用,除造兵器以外,多以造宝鼎等作为玩好奢侈之品,所以《淮南子·本经篇》说:“衰世鐫山石,锲金玉,擿蚌蜃,销铜铁,而万物不滋。”将铜铁和金玉、蚌蜃谓采珠。同视。然社会进化,铁器遂日形重要。《左氏》僖公十八年,“郑伯始朝于楚。楚子赐之金。既而悔之。与之盟,曰:无以铸兵。”可见是时的兵器,还以南方为利。兵器在后汉以前,多数是用铜造的。参看《日知录·铜》条。然盐铁,《管子》书已并视为国家重要的财源,见第八章。而《汉书·地理志》说,江南之俗,还是“火耕水耨”。可见南方的农业,远不如北方的发达。古代矿业的发明,一定是南先于北。所以蚩尤尸作兵之名。然到后来,南方的文明程度,转落北方之后,则实以农业进步迟速之故。南方善造铜兵,北方重视铁铸的农器,正可为其代表。管子虽有盐铁国营之议,然铁矿和冶铸,仍入私人之手。只看汉世所谓“盐铁”者,此所谓盐铁,指经营盐铁事业的人而言。声势极盛,而自先秦时代残留下来的盐官、铁官,则奄奄无生气可知。后世也还是如此。国家自己开的矿是很少的。民间所开,大抵以金属之矿为多。采珠南海有之。玉多来自西域。
  
       工业:在古代,简单的是人人能做的。其较繁难的,则有专司其事的人。此等人,大抵由于性之所近,有特别的技巧。后来承袭的人,则或由社会地位关系,或由其性之所近。《考工记》所谓“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此等专门技术,各部族的门类,各有不同。在这一部族,是普通的事,人人会做的,在别一部族,可以成为专门之技。所以《考工记》说:“粤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谓无专制此物之人。又说:“粤之无镈也,非无镈也,言非无镈其物。夫人而能为镈也。”燕之函,秦之庐,胡之弓车说亦同。此等规模,该是古代公产部族,相传下来的。后世的国家沿袭之,则为工官。《考工记》的工官有两种:一种称某人,一种称某氏。称某人的,当是技术传习,不以氏族为限的,称某氏的则不然。工用高曾之规矩,古人传为美谈。此由(一)古人生活恬淡,不甚喜矜奇斗巧。(二)又古代社会,范围窄狭,一切知识技能,得之于并时观摩者少,得之于先世遗留者多,所以崇古之情,特别深厚。(三)到公产社会专司一事的人,变成国家的工官,则工业成为政治的一部分。政治不能废督责,督责只能以旧式为标准。司制造的人,遂事事依照程式,以求免过。《礼记·月令》说:“物勒工名,以考其成。”《中庸》说:“日省月试,饩廪称事,所以来百工也。”可见古代对于工业督责之严。(四)封建时代,人的生活是有等级的,也是有轨范的。竞造新奇之物,此两者均将被破坏。所以《礼记·月令》说:“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荀子·王制》说:“雕琢文采,不敢造于家。”而《礼记·王制》竟说:“作奇技奇器以疑众者杀。”此等制度,后人必将议其阻碍工业的进步,然在保障生活的轨范,使有权力和财力的人,不能任意享用,而使其余的人,(甲)看了起不平之念;(乙)或者不顾财力,互相追逐,致以社会之生活程度衡之,不免流于奢侈,是有相当价值的,亦不可以不知道。即谓专就技巧方面立论,此等制度阻碍进步也是冤枉的。为什么呢?
  
      社会的组织,暗中日日变迁,而人所设立的机关,不能与之相应,有用的逐渐变为无用,而逐渐破坏。这在各方面皆然,工官自亦非例外。(一)社会的情形变化了,而工官未曾扩充,则所造之物,或不足以给民用。(二)又或民间已发明新器,而工官则仍守旧规,则私家之业渐盛。(三)又封建制度破坏,被灭之国,被亡之家,所设立之机关,或随其国家之灭亡而被废,技术人员也流落了。如此,古代的工官制度,就破坏无余了。《史记·货殖列传》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汉书·地理志》所载,至汉代尚存的工官,寥寥无几;都代表这一事实。《汉书·宣帝纪赞》,称赞他“信赏必罚,综覈名实”,“技巧工匠,自元成间鲜能及之”。陈寿《上诸葛氏集表》,亦称其“工械技巧,物究其极”,《三国蜀志·诸葛亮传》。实在只是一部分官制官用之物罢了,和广大的社会工业的进退,是没有关系的。世人每举历史上几个特别智巧的人,几件特别奇异之器,指为工业的进化,其实是不相干的。公输子能削竹木以为■,飞之三日不下。见《墨子·鲁问篇》,《淮南子·齐俗训》。这自然是瞎说,《论衡·儒增篇》,业经驳斥他了。然如后汉的张衡、曹魏的马钧、南齐的祖冲之、元朝的郭守敬,马钧事见《三国魏志·杜夔传注》,余皆见各史本传。则其事迹决不是瞎说的。他们所发明的东西安在呢?崇古的人说:“失传了。这只是后人的不克负荷,并非中国人的智巧,不及他国人。”喜新的人不服,用滑稽的语调说道:“我将来学问够了,要做一部中国学术失传史。”见从前北京大学所出的《新潮杂志》。其实都不是这一回事。一种工艺的发达,是有其社会条件的。指南针,世界公认是中国人发明的。古代曾用以驾车,现在为什么没有?还有那且走且测量路线长短的记里鼓车,又到什么地方去了?诸葛亮改良连弩,马钧说:我还可以再改良,后来却不曾实行,连诸葛亮发明的木牛流马,不久也失传了。假使不在征战之世,诸葛亮的心思,也未必用之于连弩。假使当时魏蜀的争战,再剧烈些,别方面的势力,再均平些,竟要靠连弩以决胜负,魏国也未必有马钧而不用。假使魏晋以后,在商业上,有运巴蜀之粟,以给关中的必要,木牛流马,自然会大量制造,成为社会上的交通用具的。不然,谁会来保存它?同理:一时代著名的器物,如明朝宣德、成化,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的瓷器,为什么现在没有了?这都是工业发达的社会条件。还有技术方面,也不是能单独发达的。一器之成,必有互相连带的事物。如公输子以竹木为難,飞之三日,固然是瞎说。王莽时用兵,募有奇技的人。有人自言能飞。试之,取大鸟翮为两翼,飞数百步而坠。见《汉书·王莽传》。却决不是瞎说的,其人亦不可谓之不巧。假使生在现在,断不能谓其不能发明飞机。然在当日,现今飞机上所用种种机械,一些没有,自然不能凭空造成飞行器具。所以社会条件不备具;技术的发展,而不依着一定的顺序;发明是不会凭空出现的。即使出现了,也只等于昙花一现。以为只要消费自由,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工艺自然会不断的进步,只是一个浅见。
  工官制度破坏后,中国工业的情形,大概是这样的:根于运输的情形,寻常日用的器具,往往合若干地方,自成一个供求的区域。各区域之间,制造的方法,和其所用的原料等,不必相同。所以各地方的物品,各有其特色。(一)此等工人,其智识,本来是蹈常习故的。(二)加以交换制度之下,商品的生产,实受销场的支配,而专司销售的商人,其见解,往往是陈旧的。因为旧的东西,销路若干,略有一定,新的就没有把握了。因此,商人不欢迎新的东西,工人亦愈无改良的机会。(三)社会上的风气,也是蹈常习故的人居其多数。所以其进步是比较迟滞的。至于特别著名的工业品,行销全国的,亦非没有。则或因(一)天产的特殊,而制造不能不限于其地。(二)或因运输的方便,别地方的出品,不能与之竞争。(三)亦或困历史上技术的流传,限于一地。如湖笔、徽墨、湘绣等,即其一例。
  
      近代的新式工业,是以机制品为主的。自非旧式的手工业所能与之竞争。经营新式工业,既须人才,又须资本,中外初通时的工商家,自不足以语此,自非赖官力提倡不可。然官家的提倡,亦殊不得法。同治初年,制造局、造船厂等的设立,全是为军事起见,不足以语于实业。光绪以后所办的开平煤矿、甘肃羊毛厂、湖北铁厂、纱厂等,亦因办理不得其法,成效甚少。外货既滔滔输入,外人又欲在通商口岸设厂制造,利用我低廉的劳力,且省去运输之费。自咸丰戊午、庚申两约定后,各国次第与我订约,多提出此项要求。中国始终坚持未许。到光绪甲午和日本战败,订立《马关条约》,才不得已而许之。我国工业所受的压迫,遂更深一层,想挣扎更难了。然中国的民智,却于甲午之后渐开,经营的能力,自亦随之而俱进。近数十年来,新兴的工业,亦非少数,惜乎兴起之初,未有通盘计划,而任企业之家,人自为战,大多数都偏于沿江沿海。二十六年战事起后,被破坏的,竟达70%。这亦是一个很大的创伤。然因此而(一)内地的宝藏,获得开发,交通逐渐便利。(二)全盘的企业,可获得一整个的计划,非复枝枝节节而为之。(三)而政治上对于实业的保障,如关税壁垒等,亦将于战后获得一条出路。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就要看我们怎样尽力奋斗了。
  
       商业当兴起时,和后来的情形,大不相同。《老子》说:“郅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这是古代各部族最初孤立的情形。到后来,文化逐渐进步,这种孤立状况,也就逐渐打破了。然此时的商人,并非各自将本求利,乃系为其部族做交易。部族是主人,商人只是夥友,盈亏都由部族担负,商人只是替公众服务而已。此时的生意,是很难做的。(一)我们所要的东西,哪一方面有?哪一方面价格低廉?(二)与人交换的东西,哪一方面要?哪一方面价格高昂?都非如后世的易于知道。(三)而重载往来,道途上且须负担危险。商人竭其智力,为公众服务,实在是很可敬佩的。而商人的才智,也特别高。如郑国的弦高,能却秦师,即其一证。《左氏》僖公三十三年。此等情形,直到东西周之世,还有留诒。《左氏》昭公十六年,郑国的子产,对晋国的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开国之初,所以要带著一个商人走,乃是因为草创之际,必要的物品,难免阙乏,庚财,见第五章。乞籴,都是不可必得的。在这时候,就非有商人以济其穷不可了。卫为狄灭,文公立国之后,要注意于通商,《左氏》闵公二年。亦同此理。此等商人,真正是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朋友。然因社会组织的变迁,无形之中,却逐渐变做他们的敌人而不自知了。因为交换的日渐繁盛,各部族旧有的经济组织,遂不复合理,而逐渐的遭遇破坏。旧组织既破坏,而无新组织起而代之。人遂不复能更受社会的保障,其作业,亦非为社会而作,于是私产制度兴起了。在私产制度之下,各个人的生活,是要自己设法的。然必不能物物皆自为而后用之。要用他人所生产的东西,只有(一)掠夺和(二)交换两种方法。掠夺之法,是不可以久的。于是交易大盛。然此时的交易,非复如从前行之于团体与团体之间,而是行之于团体之内的。人人直接交易,未免不便,乃渐次产生居间的人。一方面买进,一方面卖出,遂成为现在的所谓商业。非交易不能生活,非藉居间的人不能交易,而商业遂隐操社会经济的机键。在私产制度之下,人人的损益都是要自己打算的。各人尽量寻求自己的利益。而生产者要找消费者、消费者要找生产者极难,商人却处于可进可退的地位,得以最低价只要生产者肯忍痛卖。买进,最高价只要消费者能够忍痛买。卖出,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无如之何。所以在近代工业资本兴起以前,商人在社会上,始终是一个优胜的阶级。
  
      商业初兴之时,只有现在所谓定期贸易。《易经·系辞传》说:神农氏“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就指示这一事实的。此等定期贸易,大约行之于农隙之时,收成之后。所以《书经·酒诰》说:农功既毕,“肇牵车牛远服贾”。《礼记·郊特牲》说:“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顺成之方,其蜡乃通。”蜡祭是行于十二月的。因此,举行定期贸易。然不久,经济愈形进步,交易益见频繁,就有常年设肆的必要了。此等商肆,大者设于国中。即《考工记》所说“匠人营国,面朝后市。”小者则在野田墟落之间,随意陈列货物求售,此即《公羊》何《注》所谓“因井田而为市”。宣公十五年。《孟子》所谓“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亦即此类,其说已见第八章了。《管子·乘马篇》说:“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可见商业和人民的关系,已密接而不可分离了。古代的大商人,国家管理之颇严,《管子·揆度篇》说:“百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十里。”千乘之国,万乘之国,也是如此。这是规定设市的地点的。《礼记·王制》列举许多不粥于市的东西。如(一)圭璧金璋,(二)命服命车,(三)宗庙之器,(四)牺牲,(五)锦文珠玉成器,是所以维持等级制度的。(六)奸色乱正色,(七)衣服饮食,是所以矫正人民的生活轨范的。(八)布帛精粗不中度,幅广狭不中量,(九)五谷不时,(十)果实未熟,(十一)木不中伐,(十二)禽兽鱼鳖不中杀,是所以维持社会的经济制度,并保障消费人的利益的。总之,商人的交易,受着干涉的地方很多。《周官》司市以下各官,则是所以维持市面上的秩序的。我们可想见,在封建制度之下,商人并不十分自由。封建政体破坏了,此等规则,虽然不能维持,但市总还有一定的区域。像现在通衢僻巷,到处可以自由设肆的事,是没有的。北魏胡灵后时,税入市者人一钱,即其明证。《唐书·百官志》说:“市皆建标筑土为候。凡市日,击鼓三百以会众,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而散。”则市之聚集,仍有定期,更无论非市区了。现在设肆并无定地,交易亦无定时,这种情形,大约是唐中叶以后,逐渐兴起的。看宋朝人所著的《东京梦华录》孟元老著。《武林旧事》周密著。等书可见。到这地步,零售商逐渐增多,商业和人民生活的关系,亦就更形密切了。
  
      商业初兴时,所运销的,还多数是奢侈品,所以专与王公贵人为缘。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史记·货殖列传》。鼂错说汉朝的商人,“交通王侯,力过吏势”,《汉书·食货志》。即由于此。此等商人,看似势力雄厚,其实和社会的关系,是比较浅的。其厕身民众之间,做屯积和贩卖的工作的,则看似低微,而其和社会的关系,反较密切。因为这才真正是社会经济的机键。至于古代的贱视商人,则(一)因封建时代的人,重视掠夺,而贱视平和的生产事业。(二)因当时的商业,多使贱人为之。如刁间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是。《史记·货殖列传》。此等风气,以两汉时代为最甚。后世社会阶级,渐渐平夷,轻视商人,亦就不如此之甚了。抑商则另是一事。轻商是贱视其人,抑商则敌视其业。因为古人视商业为末业,以为不能生利。又因其在社会上是剥削阶级,然抑商的政令,在事实上,并不能减削商人的势力。
  
      国际间的贸易,自古即极兴盛。因为两国或两民族,地理不同,生产技术不同,其需要交易,实较同国同族人为尤甚。试观《史记·货殖列传》所载,凡和异国异族接境之处,商务无不兴盛,如天水、陇西、北地、上郡、巴、蜀、上谷至辽东等。便可知道。汉朝尚绝未知西域为何地,而邛竹杖、蜀布,即已远至其地,商人的辗转贩运,其能力亦可惊异了。《货殖传》又说:番禺为珠玑、瑇瑁、果、布之凑。这许多,都是后来和外洋互市的商品,布当即緜布。可知海路的商业,发达亦极早。中国和西域的交通,当分海陆两路。以陆路论:《汉书·西域传》载杜钦谏止遣使报送罽宾使者的话,说得西域的路,阻碍危险,不可胜言,而其商人,竟能冒险而来。以海路论,《汉书·地理志》载中国人当时的海外航线,系自广东的徐闻出发。所经历的地方,虽难悉考,其终点黄支国,据近人所考证,即系印度的建志补罗。冯承钧《中国南洋交通史》上编第一章。其后大秦王安敦,自日南徼外,遣使通中国,为中欧正式交通之始。两晋南北朝之世,中国虽然丧乱,然河西、交、广,都使用金银。当时的中国,是并不以金银为货币的,独此两地,金银获有货币的资格,即由于与外国通商之故。可见当中国丧乱时,中外的贸易,依然维持着。承平之世,特别如唐朝元朝等,疆域扩张,声威远播之时,更不必说了。但此时所贩运的总带有奢侈品性质。如香药宝货便是,参看第八章。对于普通人民的生活,关系并不深切。到近代产业革命以后,情形就全不相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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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5 15:04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二章 货币
  
       交换是现社会重要的经济机构,货币则是交换所藉之以行的。所以货币制度的完善与否,和经济的发达、安定,都有很大的关系。中国的货币制度,是不甚完善的。这是因为(一)中国的经济学说,注重于生产消费,而不甚注重于交换,于此部分,缺乏研究。(二)又疆域广大,各地方习惯不同,而行政的力量甚薄,不能控制之故。
  
       中国古代,最普遍的货币,大约是贝。所以凡货财之类,字都从贝,这是捕渔的民族所用。亦有用皮的,所以国家以皮币行聘礼、婚礼的纳征,亦用鹿皮,这当是游猎民族所用。至农耕社会,才普遍使用粟帛。所以《诗经》说“握粟出卜”,又说“抱布贸丝”。珠玉金银铜等,都系贵族所需要。其中珠玉之价最贵,金银次之,铜又次之,所以《管子》说:“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国蓄》。古代的铜价,是比较贵的。《史记·货殖列传》、《汉书·食货志》,说当时的粜价,都是每石自20文至80文。当时的衡量,都约当现代五分之一。即当时的五石,等于现在的一石。当时量法用斛,衡法称石,石与斛的量,大略相等。其价为100文至400文。
  
       汉宣帝时,谷石五钱,则现在的一石谷,只值25文。如此,零星贸易,如何能用钱?所以孟子问陈相:许行的衣冠械器,从何而来?陈相说:都是以粟易之。《滕文公上篇》。而汉朝的贤良文学,说当时买肉吃的人,也还是“负粟而往,易肉而归”。《盐铁论·散不足篇》。可见自周至汉,铜钱的使用,并不十分普遍。观此,才知道古人所以有许多主张废除货币的。若古代的货币使用,其状况一如今日,则古人即使有这主张,亦必审慎考虑,定有详密的办法,然后提出,不能说得太容易了。自周至汉,尚且如此,何况夏殷以前?所以《说文》说:“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汉书·食货志》说货币的状况:“自夏殷以前,其详靡记”,实在最为确实。《史记·平准书》说:“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平准书》本非《史记》元文,这数语又附著篇末,其为后人所窜入,不待言而可明了。《汉书·食货志》又说:“大公为周立九府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函即俗话钱眼的眼字。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辐,长四丈为匹。大公退,又行之于齐。”案《史记·货殖列传》说:“管子设轻重九府。”《管晏列传》说:“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则所谓九府圜法,确系齐国的制度。但其事起于何时不可知。说是太公所立,已嫌附会,再说是太公为周所立,退而行之于齐,就更为无据了。古代的开化,东方本早于西方。齐国在东方,经济最称发达。较整齐的货币制度,似乎就是起于齐国的。《管子·轻重》诸篇,多讲货币货物相权之理,可见其时货币的运用,已颇灵活。《管子》虽非管仲所著,却不能不说是齐国的书。《说文》说周而有泉,可见铜钱的铸造,是起于周朝,而逐渐普遍于各地方的。并非一有铜钱,即各处普遍使用。
  
       古代的铜钱,尚且价格很贵,而非普通所能使用,何况珠玉金银等呢?这许多东西,何以会与铜钱并称为货币?这是因为货币之始,乃是用之于远方,而与贵族交易的。《管子》说:“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通典》引作七八千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国蓄》。又说:“汤七年旱,禹五年水,汤以庄山之金,禹以历山之金铸币,而赎人之无饘卖子者。”《山权数》。此等大批的卖买,必须求之于贵族之家。因为当时,只有贵族,才会有大量的谷物存储。如《山权数篇》又言丁氏之家粟,可食三军之师。于此,可悟古代商人,多与贵族交接之理,而珠玉金银等的使用,亦可无疑义了。珠玉金银等,价均太贵,不适宜于普通之用。只有铜,价格稍贱,而用途极广,是普通人所宝爱,而亦是其所能使用的。铜遂发达而成普通的货币,具有铸造的形式。其价值极贵的,则渐以黄金为主,而珠玉等都被淘汰。
  
       钱圜函方,一定是取象于贝的。所以钱的铸造,最初即具有货币的作用。其为国家因民间习用贝,又宝爱铜,而铸作此物,抑系民间自行制造不可知。观《汉书》轻重以铢四字,可见齐国的铜钱,轻重亦非一等。限制其轻重必合于铢的整数,正和限制布帛的长阔一样。则当时的钱,种类似颇复杂。观此,铜钱的铸造,其初似出于民间,若原出国家,则必自始就较整齐了。此亦可见国家自能发动的事情,实在很少,都不过因社会固有的事物,从而整齐之罢了。到货币广行以后,大量的铸造,自然是出于国家。因为非国家,不能有这大量的铜。但这只是事实如此。货币不可私铸之理,在古代,似乎不甚明白的。所以汉文帝还放民私铸。
  
      《汉书·食货志》说:“秦并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镒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可见当时的社会,对于珠玉、龟贝、银锡等,都杂用为交易的媒介,而国家则于铜钱之外,只认黄金。这不可谓非币制的一进化。《食货志》又说,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高后本纪》:二年,行八铢钱。应劭曰:“本秦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汉以其太重,更铸荚钱。今民间名榆荚钱是也。民患其太轻。至此复行八铢钱。”六年,行五分钱。应劭曰:“所谓荚钱者。文帝以五分钱太轻小,更作四铢钱。文亦曰半两。今民间半两钱最轻小者是也。”案既经铸造的铜钱,自与生铜不同。但几种货币杂行于市,民必信其重者,而疑其轻者;信其铸造精良者,而疑其铸造粗恶者;这是无可如何之事。古代货币,虽有多种并行,然其价格,随其大小而不齐,则彼此不会互相驱逐。今观《汉书·食货志》说:汉行荚钱之后,米至石万钱,马至匹百金。汉初虽有战争,并未至于白骨蔽野,千里无人烟,物价的昂贵,何得如此?况且物价不应同时并长。同时并长,即非物价之长,而为币价之跌,其理甚明。古一两重二十四铢。八铢之重,只得半两钱三分之二;四铢只得三分之一;而其文皆曰半两,似乎汉初货币,不管其实重若干,而强令其名价相等。据此推测,汉初以为秦钱重难用,似乎是一个藉口。其实是藉发行轻货,以为筹款之策的。所以物价因之增长。其时又不知货币不可私铸之理。文帝放民私铸,看《汉书》所载贾谊的奏疏,其诒害可谓甚烈。汉武帝即位后,初铸三铢钱。又铸赤仄。又将鹿皮造成皮币。又用银锡造作白金三等。纷扰者久之。后来乃将各种铜钱取销,专铸五铢钱。既禁民私铸,并不许郡国铸造,而专令上林三官铸。谓水衡都尉属官均官、钟官、辨铜三令丞。无形中暗合货币学理。币制至此,始获安定。直至唐初,才另铸开元通宝钱。自此以前,历朝所铸的钱,都以五铢为文。五铢始终是最得人民信用的钱。
  
       汉自武帝以后,币制是大略稳定的。其间惟王莽一度改变币制,为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金、银、龟、贝、钱、布为六名。钱布均用铜,故为五物。其值凡二十八等。然旋即过去。至后汉光武,仍恢复五铢钱。直至汉末,董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然后钱法渐坏。自此经魏、晋、南北朝,政治紊乱,币制迄未整饬。其中最坏的,如南朝的鹅眼、綖环钱,至于“入水不沈,随手破坏”。其时的交易,则多用实物做媒介。和外国通商之处,则或兼用金银。如《隋书·食货志》说:梁初,只有京师及三吴、荆、郢、江、襄、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广全用金银。又说:陈亡之后,岭南诸州,多以钱米布交易。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都是。直到唐初,铸开元通宝钱,币制才算复一整理。然不久私铸即起。
  
       用金属做货币,较之珠玉布帛等,固然有种种优点,但亦有两种劣点。其(一)是私销私铸的无法禁绝。私铸,旧说以“不爱铜不惜工”敌之。即是使铸造的成本高昂,私铸无利可图。但无严切的政令以辅之,则恶货币驱逐良货币,既为经济上不易的原则,不爱铜,不惜工,亦徒使国家增加一笔销耗而已。至于私销,则简直无法可禁。其(二)为钱之不足于用。社会经济,日有进步,交易必随之而盛。交易既盛,所需的筹码必多。然铜系天产物,开矿又极劳费,其数不能骤增。此系自然的原因。从人为方面论,历代亦从未注意于民间货币的足不足,而为之设法调剂,所以货币常感不足于用。南北朝时,杂用实物及外国货币,币制的紊乱,固然是其一因,货币数量的缺乏,怕亦未尝非其一因。此等现象,至唐代依然如故。玄宗开元二十二年,诏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棉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并用。违者科罪。便是一个证据。当这时代,纸币遂应运而生。
  
       纸币的前身是飞钱。《唐书·食货志》说:贞元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这固然是汇兑,不是纸币。然纸币就因之而产生了。《文献通考·钱币考》说:初蜀人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富人16户主之。其后富人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数起。寇瑊尝守蜀,乞禁交子。薛田为转运使,议废交子则贸易不便。请官为置务,禁民私造。诏从其请。置交子务于益州。《宋史·薛田传》说:未报,寇瑊守益州,卒奏用其议。蜀人便之。《食货志》说:真宗时,张咏镇蜀。患蜀人铁钱重,不便贸易。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谓之交子。富民十六户主之。三说互歧,未知孰是。总之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总是事实。一交为一缗,则为数较小,人人可以使用。以三年为一界,则为时较长,在此期间,即具有货币的效用,真可谓之纸币,而非复汇兑券了。然云废交子则贸易不便,则其初,亦是以搬运困难,而图藉此以省费的。其用意,实与飞钱相类。所以说纸币是从汇兑蜕化而出的。
  
       交子务既由官置,交子遂变为官发的纸币。神宗熙宁间,因河东苦铁钱,置务于潞州。后又行之于陕西。徽宗崇宁时,蔡京又推行之于各处。后改名为钱引。其时惟闽、浙、湖、广不行。推行的区域,已可谓之颇广了。此种纸币,系属兑换性质。必须可兑现钱,然后能有信用。然当时已有滥发之弊。徽宗时,遂跌至一缗仅值钱数十。幸其推行的范围虽广,数量尚不甚多,所以对于社会经济,不发生甚大的影响。南宋高宗绍兴元年,令榷货务造关子。二十九年,户部始造会子。仍以三年为一界。行至十八界为止。第十九界,贾似道仍改造关子。南宋的交子,有展限和两界并行之弊。因之各界价格不等。宁宗嘉定四年,遂令十七十八两界,更不立限,永远行使。这很易至于跌价。然据《宋史·食货志》:度宗咸淳四年,以近颁关子,贯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会子,贯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准关子一,同现钱行使。此时宋朝已近灭亡,关子仅打七七折,较诸金朝,成绩好得多了。
  
       金朝的行纸币,始于海陵庶人贞元二年。以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为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为小钞。当时说是铜少的权制。但(一)开矿既非易事;括民间铜器以铸;禁民间私藏铜器及运铜器出境;都是苛扰的事。铸钱因此不易积极进行。(二)当时亦设有铸钱的监,乃多毁旧钱以铸。新钱虽然铸出,旧钱又没有了。(三)既然钱钞并行,循恶货币驱逐良货币的法则,人民势必将现钱收藏,新铸的钱,转瞬即行匿迹。因此,铜钱永无足时,纸币势必永远行使。然使发行得法,则纸币与铜钱并行,本来无害,而且是有益的。所以《金史·食货志》说:章宗即位之后,有人要罢钞法。有司说:“商旅利其致远,往往以钱买钞。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这话自是事实。有司又说:“止因有厘革之限,不能无疑。乞削七年厘革之限,令民得常用。”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旧换新,或听便支钱。做《食货志》的人说:“自此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寖轻之。”其实收敛和厘革,系属两事。苟能审察经济情形,不至滥发,虽无厘革之限何害?若要滥发,即有厘革之限,又何难扩充其每界印造之数,或数界并行呢?所以章宗时的有司,实在并没有错。而后来的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却是该负极大责任的。平时已苦钞多,宣宗南迁以后,更其印发无限。贞祐二年,据河东宣抚使胥鼎说,遂致每贯仅值一文。
  
       钞法崩溃至此,业已无法挽救。铜钱则本苦其少,况经纸币驱逐,一时不能复出。银乃乘机而兴。案金银用为交易的媒介,由来已久,读前文所述可见。自经济进步以后,铜钱既苦其少,又苦运输的困难,当这时候,以金银与铜相辅而行,似极便利。然自金末以前,讫未有人想到这个法子,这是什么理由呢?原来货币是量物价的尺。尺是可有一,不可有二的。既以铜钱为货币,即不容铜钱之外,更有他种货币。(一)废铜钱而代以金银,固然无此情理。(二)将金银亦铸为货币,与铜钱严定比价,这是昔人想不到的。如此,金银自无可做货币的资格了。难者要说:从前的人,便没有专用铜钱。谷物布帛等,不都曾看做货币的代用品么?这话固然不错。然在当时,金银亦何尝不是货币的代用品。不过其为用,不如谷物布帛的普遍罢了。金银之用,为什么不如谷帛的普遍,须知价格的根源,生于价值,金银在现今,所以为大众所欢迎,是因其为交换之媒介,既广且久,大家对它,都有一种信心,拿出去,就什么东西可以换到。尤其是现今世界各国,虽然都已用纸,而仍多用金银为准备。金银换到货币最为容易,且有定价,自然为人所欢迎。这是货币制度替金银造出的价值,并不是金银本身自有价值。假使现在的货币,都不用金银做准备,人家看了金银,也不当他直接或间接的货币,而只当他货物。真要使用他的人,才觉得它有价值。如此,金银的价值必缩小;要他的人亦必减少;金银的用途,就将大狭了。如此,便可知道自金末以前,为什么中国人想不到用金银做货币。因为价格生于价值,其物必先有人要,然后可做交易的媒介,而金银之为物,在从前是很少有人要的。因为其为物,对于多数人是无价值。金银本身之用,不过制器具,供玩好,两者都非通常人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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