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土改的悖论:从失地“地主”看得地“贫农”[/url]划阶级成分是对所有农民个人生活和思想的一次介入,它破天荒地在农民的头脑中,将人与人的关系分出“敌、我”界限的阵营,改变了每一个农民看待社会与个人的方法。这一点不仅让农民从心理上与地主分了家,更是唤起了农民潜藏心底的权力欲望。一个人的出身和过去贫穷的程度,成为他得到各种社会资源和政治地位的底牌。 土改看起来改革的是土地,实质上它改变了人心。 人心变了,人与土地、财产、权力的关系才会变。细究起来,土改的头等大事倒不是“土地还家”,因为“还家”的土地没过几年就被“合作化”了。土改真正的大事是“划阶级成分”,这划定的“阶级成分”不仅改变了很多人的下半辈子,甚至影响了几代人的命运。划阶级成分简单地说来,就是依据土地占有、是否劳动、有无剥削这三大标准,将生活在农村中的人,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不同的阶级。这既是土改中变更地权的理由,更成为确立新政权在乡村中合法性的基础。 虽然有了土地、劳动、剥削这三个标准,但由于执行者颁布相关规定的滞后,各地出台的办法也大多含义抽象、模糊,使划分阶级的标准在不同地区之间,出现了很大差异。有时完全靠土改干部随机掌握,落实到各村庄,情况就更加混乱。华东局五莲县委就总结过:“因为划时缺乏标准,及为过左情绪所笼罩,所以毛病很多,标准不一。如在经济上的标准,有单按地亩多少、单按自地佃地、单按生活好差,有过轻微剥削的即是地富,有过贪污盗窃行为的即是恶霸,因经营副业生活优裕的亦作为地富看待,在穷庄里是普遍的矮子里拔将军,‘找不到阎王就找鬼’,许多中农被升为地富。在政治上,政治态度好坏亦作为定成分的标准,如做过坏事的,在顽方、伪方干过事当过兵的,有特务嫌疑的,有恶霸行为的,和干部关系坏的,阶级成分就上升;关系好的及干部积极分子本身,阶级成分就下降;有的则挟私报复,有的查三代。” 晋绥区的兴县木栏杆村很有代表性。这个村五十多户,村里有一千多亩地是属于另一个村子牛姓地主的。村中土地略多的几户,连富农都算不上,其余四十多户则靠租地耕种。当时晋绥分局的领导听到这样的情况,就启发工作队:全村没有一户地主,这能说得通吗?划成分不能光看他们的土地占有情况,还要看他们的政治表现,看他们铺的摊子大小,还要看他们祖辈上干过什么事情,看他们的父亲、祖父是否曾经有过剥削行为。有了这个指示,工作队划成分就用了查三代的办法,无论现在怎样,只要其祖父、父亲有过剥削行为,就将其划为破产地主或破产富农。工作队还创造了一种划成分的新方法,到野外去看农民的祖坟。只要发现坟墓有围墙、有石碑,就将其后代划为地主或富农。理由是,贫雇农的坟是立不起围墙、竖不了碑的。就这样,工作队硬是让该村的地主富农占到了全村总户数的30%。村里挖浮财时,从张拖喜家挖出了200块大洋。这是张拖喜兄弟的血汗钱,为了积攒这点家底,两兄弟常年辛苦劳作,寒冬腊月还磨豆腐卖,根本谈不上剥削所得。但因他们在挖浮财时出口伤人,得罪了几位“积极分子”。工作队便认为,既然村里搞出了八九户地主,就一定有恶霸,于是张氏兄弟被定为“恶霸地主”。分局领导得知,表扬了工作队,要他们扩大战果。斗争会上,村里农民了解两兄弟为人,反而求情的居多。最后,只好由一个工作队干部站起来宣布:“张拖喜、张拖长罪恶累累,他们欺压群众,打骂老百姓,不杀不能平民愤!搞土改就是要打封建、斗地主,对恶霸分子不能心慈手软。”于是,张氏兄弟当场被两个“积极分子”执行了枪决。 劳动、剥削标准在具体评判起来确有一定难度,这使得各地在划阶级时,出现了千奇百怪的情况。苏南松江区的杨川根,单身汉,有自耕田6亩,出租田12亩,本人60多岁了,不能参加劳动,便因无劳动而被划为地主。扬中县八轿区将一个只有1.7亩田而没劳动力的老太婆评为地主。无锡县查桥乡蒲锡庆全家4人,仅有7亩田,因全部雇人耕种,被划为地主。很多地方还把生活作风、人际关系的好坏当作划阶级的主要标准。苏南武进县万塔乡就是这样,四村杨仲方一贯好嫖,五村黄耀太好骂人,六村王扶进不肯借东西给人家,七村戴祥林当过伪代表,八村蒋和尚好赌钱,这些人都被划成了地主。 划阶级成分是对所有农民个人生活和思想的一次介入,它破天荒地在农民的头脑中,将人与人的关系分出“敌、我”界限的阵营,改变了每一个农民看待社会与个人的方法。这一点不仅让农民从心理上与地主分了家,更是唤起了农民潜藏心底的权力欲望。一个人的出身和过去贫穷的程度,成为他得到各种社会资源和政治地位的底牌。 太行区涉县更乐村,就按照一些贫雇农的意见,搞了一个“八靠八不靠”的标准,划成分时可按土地、房屋、牲口、农具、内货、摆饰、根底、剥削等八个条件进行灵活衡量。贫雇农看见谁家的油水大,随便找一个理由,便能给他戴上地主富农的帽子。一户仅有两亩薄地的石匠,因其祖父的兄弟是前清的探花,被划为了地主。这个村还对地主富农采取肉体消灭政策,人民法庭共判决了12人的死刑,其中4人的实际成分只相当中农,而群众认为真正该死的只有2人。杀人的办法没有一个是用枪毙的,多采取通刺刀、开膛破肚、“砸核桃”等残酷办法。 许多地方还出现了模仿古代官员开堂审案的闹剧。据山东莒南大店区一位庄姓民兵回忆:“地主家有很多官司服,农救会长穿上官服坐堂,严重的时候惊堂木一敲,‘给我把耳朵割了!’说用刺刀戳就戳死了,死好几百口子,在北河里死了不少,吓都吓傻了……为了让地主家妇女说出浮财,把他们往鏊子上烙,刺手指。”莒南刘家岭村的农救会长回忆过邻村的事:“侍家宅子村有一家弟兄6个,都当石匠,三年盖了三层炮楼,全家40亩地,在全村地最多,瘸子里拔将军,选出来了,弟兄6个大人被砸死,小孩被一劈两半。当时提的是有仇报仇,有冤的报冤。” 划阶级成分可以说彻底变更了农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旧的乡村秩序是以宗族、学识、财产、声望为根基的,这一切都被“阶级”这个新概念颠覆了。那些过去主导了乡村社会的地主和富农们,在土改中是被批斗、控诉的对象,其后很长的一段时间成为被管制、镇压的对象。它不仅摧毁了原来乡村精英的社会与经济基础,使他们“权威失落、土地被分、声望扫地”,更通过授予不同阶级以差别各异的政治权力,达到了社会动员与社会控制的目的。划阶级成分,其实是重组国家权力的第一步,目的就是通过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来显示新政权和以前穷人的力量。 湖南醴陵县在划分阶级时,就提出要尽量发动农民“扯破脸皮”与地主阶级展开“面对面无情的”斗争,要求“将地主的屋场变成战场,男斗男,女斗女,男斗农具,女斗衣,儿童斗儿童”。山东滨海地委提出:“地主一切都是非法不合理的……实行‘扫地出门’”,“一切照百分之九十农民的意见要求行事,对地主有生杀予夺之权,任何人不能干涉”。苏南一些地方划阶级,明确规定了“上台要跪,承认要爬,不服就打”的办法。莒南涝坡区农民喊出的口号则是:“封建恶霸不是人,是喝血鬼、杀人犯!”“地主财产不合法!贫穷就是理,穷人是大爷!压迫地主,拥护穷人!” 莒南曲流河村的聂其义当年是地主的义子,也被划为地主。据他后来回忆:“聂其勋,就是我堂兄,五十多岁了,他也是那天晚上被砸死的。他因为收割庄稼时,不让人家跟在腚上(后面)拾,(其实)不是不让拾,是收拾完了再让拾。那不是一条大意见吗?……‘俺饿得了不得,拾零庄稼不让拾’。一点意见上去就是一棍子,时候大了(事情闹大了)就打死了。”在总结那段历史时,聂其义认为:“不管大小意见,群众当家嘛,有一个说得砸死,就得砸死。公报私仇,这个成分厉害。贫雇农有正派的,也有不正派的,大多数是好人,可有几个人在那里胡乱说话,把他砸死,其他人也不能说不砸死,就得随着。那时候不就是那个社会吗?贫下中农有说话权利,地主富农有理也不能讲。你要是一说话,把棍子来上,哪能有说话的权利?那个聂其师,听说头都被砍去了,五骨分尸……” 土改中划阶级的构想,应该说与当时一些村庄的现实是有距离的,阶级差别并没有存在于中国的每一个村庄。但是,这一场关于“穷-富”、“善—恶”的道德戏剧,确实在每一个农民的身上都上演了。它所培养的话语、仪式与精神习性,深深地保存在中国几代人的记忆中,成为以后群众运动的一个重要源头。 真正的悖论是,土改划阶级本来依据的是土地引起的贫富差别与剥削,但在有这种差别时,并没有划分出阶级,而在土地被没收、剥削被消灭之后,才有了阶级的划分。地主失去了土地,才成为“地主”;贫农得到了土地,却被称为“贫农”。“阶级成分”是在互换了各自的地位之后,被划分出来的。这种森严的阶级划分,其实是一种权力与身份的虚拟,所以学者黄宗智将它称为一种新型的“种姓”制度,是不无道理的。因为只有“种姓”,才会联系历史和血统。华北饶阳县的杨各庄,在划阶级成分时,因没有活着的地主,工作队便将小孤女宋朵预先划为地主,虽然她只有几岁。村干部决定,等她长大了,再正式将她定为地主。她没有从父辈的土地上获得过一点好处,却要因那些土地而蒙受灾难。这个小女孩的余生,将被看作人民的敌人? (来源:南方周末,作者:叶匡政,原题:土改学:划阶级成分,2007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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