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古训有之。
静湖空山不欠钱,但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其收受了本不该属于他的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当得利。
从法律角度看,不当得利必须返还,这是无须争议的。但现实中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东西都是在道德规范或风俗习惯的约束下行事,如果从这个层面上说,只要原主不刻意追讨,空山不还钱也是可以的。
事实上,作为原主的我并未刻意追讨,只是顺便提示了一下,但是,空山毫不犹豫的及时返还这笔钱,因此引发了我对空山这种行为的思考及讨论。
综合几天来的观点,不外有三。其一,肯定还钱之举是正确的,也是一种高尚品德的体现,应该予以提倡;其二,否定空山的作法,极力主张不还钱,认为不是自己偷抢的,理所应当收下;其三,模棱两可的态度,还不还无所谓。
现在还不知静湖空山本人在事后有什么感想?对大家的观点持什么态度?有没有还完钱之后心里暗暗后悔的想法?
但是首先肯定一点,同耗子之流嗜钱如命坑蒙拐骗的行为,静湖空山的形象顿时高大起来。
附:关于静湖空山该不该还钱的思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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