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忧草家园

标题: 【是非论战】枕函香的观点之谬误 [打印本页]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9 17:38
标题: 【是非论战】枕函香的观点之谬误


    枕函香今天发表两篇文章,第一篇文无可非议。捡到手机交给失主,失主感谢也在情理。(善意的回馈

    第二篇文章关于教育孩子捡到钱的方式存在极大谬误,这可以归类于常见的心理暗示或下意识的行为。(也许我是另类妈妈)。文章某段中大概这么说:

    小帅还小的时候我教导他:“如果你路上捡到10块钱,问问谁掉的,有人认还人家,没人认,高高兴兴拿着买零食去;捡到100块,问问等等半个小时左右,如果没人来找,你就拿了去买玩具,那是财神爷送你的礼物;如果捡到几百上千块,无论如何都要等人家来找或交给警察叔叔,指不定那可是人家的救命钱。”
知道有多少人认同这种观点,我从来不营造那些教科书式高尚样板。生活就是生活,公序良俗要遵守,小小的意外之财也可当调剂。

    什么叫10块钱没人认高高兴兴买零食?什么叫100块等半个小时没人认就买玩具?什么叫小小的意外之财也可当调剂?咄咄怪事岂有此理!

    生活中这样的事或许很多,我曾经捡到钱喝酒了。尽管这么做了,但从道理上并不意味正确。人们如何行事大多随波逐流,但从法理上来说,对就是对,错就是错,绝不能含糊其词。数额大小不是判断错对的依据,只是错对多少的量化。

    更重要的是,绝不能用这种观点去教育孩子,极易让孩子对是非判断产生误导。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两部法条均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必须返还,且没有数额标的。可以理解为不管多少,只要是遗失物都在此例。


    不会有人因为捡到十元或百元据为己有而受处罚,前提是没有失主追究的情况下。也不会有人因为捡到十元或百元据为己有而受道德谴责。但这绝不代表法理上是正确的。

    其实,我要驳斥的不是这种做法的错对,而是法理的错对。我更要驳斥的是,以这种含糊的理念去教育孩子是有害的。

    枕函香是女人,女人看问题往往从感性出发,虽然不至于危害社会,但很容易造成理念上的的混淆。


    现在提倡依法治国,那么教育也要依法而行。绝不能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上打下混乱不清的法理观念,那将贻害无穷,这是大是大非问题。一个人如果从小对法理观念混淆或模糊,长大了很容易出现忽略或淡漠法律的不自觉行为。

    另外,捡到的钱无论多少都是白来的,极易让人们产生白来的不花白不花的心理,更不用说孩子了。这种心理,潜在的危害极大。

    孩子的初心是纯净的,是因为孩子的初心没受到社会及外界污染。而初心对于孩子长大以后抵御外界和社会污染起到了很大作用。所以,我们绝不能以自己对事物的判断为教育孩子的依据,更不能以社会随处可见,但不一定符合道理的习惯教育孩子。

    习惯是很多人都这么做,但做归做,却不一定是正确的。我没有高大尚到不食烟火不随波逐流,但教育孩子的时候,却绝不能以此为想当然的是非观点。

    仅一家之言,供大家拍砖论战。

    花絮:一次捡到一百块钱,虽不至于像
@眉淡秋山 那样沾沾自喜,却也有小小的自鸣得意。抱着捡来的钱不花白不花的心理,去买一件买不买都可以的物品,结果被告知假币。此钱现仍然摆在家中最明显之处,作为自嘲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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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9 17:38
欢迎大家拍砖各抒己见
作者: 韵翠翠    时间: 2020-12-9 17:42
捡到一百块不稀奇,我捡到过几次了,真钞。
作者: 韵翠翠    时间: 2020-12-9 17:43
我在我小区大门口都捡到过
作者: 韵翠翠    时间: 2020-12-9 17:44
我邻居美眉有一天还捡到三张百事门
作者: 韵翠翠    时间: 2020-12-9 17:44
天下的马大哈多的去了
作者: 韵翠翠    时间: 2020-12-9 17:45
我跟老公说,我以后就守株待兔了
作者: 韵翠翠    时间: 2020-12-9 17:46
我和哥哥就以老公老婆称呼了我今年十六岁,哥哥十八岁
作者: 泰山乌鸦    时间: 2020-12-9 17:48
标题不妥。既为 “是非” 论战,何来观点 “谬误” ?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9 17:50
泰山乌鸦 发表于 2020-12-9 17:48
标题不妥。既为 “是非” 论战,何来观点 “谬误” ?

括号里是总纲,供大家可以采纳的笼括。谬误是枕函香的观点错误。
作者: 泰山乌鸦    时间: 2020-12-9 17:53
红尘一僧 发表于 2020-12-9 17:50
括号里是总纲,供大家可以采纳的笼括。谬误是枕函香的观点错误。

既然是“观点错误”,应该是论“非”。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9 17:57
泰山乌鸦 发表于 2020-12-9 17:53
既然是“观点错误”,应该是论“非”。

括号里是大家都可以用的统一模式,括号外各论对错。不争这个,争内容。
作者: 泰山乌鸦    时间: 2020-12-9 18:04
红尘一僧 发表于 2020-12-9 17:57
括号里是大家都可以用的统一模式,括号外各论对错。不争这个,争内容。

主题不明,何来争论?

主题引导的思想属于先入为主的个人主观行为,只有“谬误” ,何来“论对错”?

另:论战对象是谁?你的观点还是枕函香的观点?
作者: 泰山乌鸦    时间: 2020-12-9 18:34
如果用【是非论战】作为这场讨论的总标题,那么你的这篇文字是讨论观点之一而不是发起这场讨论的官宣词。官宣主题应该另行文。

作者: 一个人的寂寞    时间: 2020-12-9 19:14
感觉破师傅的观点有点牵强,这捡到小钱真的没必要上纲上线的,虽然那首歌这样唱。。。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但说句实话,有多少人都如此行动?十块钱等一下,我是赞同的,一百上千的另当别论,再说一般人真的很少为了所谓的十块钱再满大街的去找了。。。。虽然我曾经为了十块钱去超市调过监控,但那是因为我知道是超市少找了。。。。。
作者: 一个人的寂寞    时间: 2020-12-9 19:20
泰山乌鸦 发表于 2020-12-9 18:04
主题不明,何来争论?

主题引导的思想属于先入为主的个人主观行为,只有“谬误” ,何来“论对错”?
...

赞同泰山的说法。
作者: 泰山乌鸦    时间: 2020-12-9 19:48
一个人的寂寞 发表于 2020-12-9 19:20
赞同泰山的说法。

哦,这个是活动主题与个人主题混淆下的争论。

我的理解这个主贴就是活动宣传词,而楼主本意只是发布这个活动下的个人主题。
作者: 泰山乌鸦    时间: 2020-12-9 20:04
本帖最后由 泰山乌鸦 于 2020-12-9 21:52 编辑
一个人的寂寞 发表于 2020-12-9 19:14
感觉破师傅的观点有点牵强,这捡到小钱真的没必要上纲上线的,虽然那首歌这样唱。。。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 ...

楼主的观点是针对这个事件所持的思想教育意义,即“原则”,而不是具象的是非,即“行为”。

关于后者,即使发生特定的权宜行为,也要在“原则”范畴的约束下。

举例说明:孩子捡到1块钱,我们不必刻意作“交给警察叔叔”这样的已经不切实际的说教,但要阐明拾金不昧的道理。至于如何处理这1块钱,可以引导孩子去做用这个钱帮助别人等等这些具备个人美德的权变举动。孩子耳濡目染家长的教育多了自然会有践行的想法与举动,这比直接拿钱买糖吃有原则上区别。家长的这些做法看似教科书式说教,但属正能量行为,少不得。这不是矫情,是实实在在为孩子负责。

从民俗、从普遍社会行为、从个人意愿要与从美德绑定,孩子看着你呢。


作者: 水清木青    时间: 2020-12-9 21:56
泰山乌鸦 发表于 2020-12-9 20:04
楼主的观点是针对这个事件所持的思想教育意义,即“原则”,而不是具象的是非,即“行为”。

关于后者 ...

这个想法好,中小学可以设立拾金不昧捐款箱,收集起来资助失学儿童或者用作其它公益。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0 08:13
韵翠翠 发表于 2020-12-9 17:46
我和哥哥就以老公老婆称呼了我今年十六岁,哥哥十八岁

你说的没有一句跟文章有关系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0 08:15
一个人的寂寞 发表于 2020-12-9 19:14
感觉破师傅的观点有点牵强,这捡到小钱真的没必要上纲上线的,虽然那首歌这样唱。。。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 ...

一定要学会看文章,我论的是理。我也这么做过,但道理不一定是正确的,尤其不能这么教育孩子。跟你说的什么小题大做两码回事。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0 08:16
泰山乌鸦 发表于 2020-12-9 20:04
楼主的观点是针对这个事件所持的思想教育意义,即“原则”,而不是具象的是非,即“行为”。

关于后者 ...

乌鸦讲解的非常透彻
作者: 一个人的寂寞    时间: 2020-12-10 09:31
泰山乌鸦 发表于 2020-12-9 20:04
楼主的观点是针对这个事件所持的思想教育意义,即“原则”,而不是具象的是非,即“行为”。

关于后者 ...

受教了,强烈支持。可能是我想的不够周全,毕竟有时候大人和孩子的想法观点还是有距离的,作为大人,尽量做好以身作则吧。

其实换句话来说,将心比心,如果换成丢失的是我们,那可能就更感同身受吧。谢谢泰山。
作者: 一个人的寂寞    时间: 2020-12-10 09:36
红尘一僧 发表于 2020-12-10 08:15
一定要学会看文章,我论的是理。我也这么做过,但道理不一定是正确的,尤其不能这么教育孩子。跟你说的什 ...

嗯,我理解的过于片面和偏差了,但作为教育来说的话,很有必要从道理出发,从善,从理,对于孩子的生成来说是很必要的。

突然想到三字经就有说到,人之初,性本善。。。。子不教,父之过。。。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0 10:02
一个人的寂寞 发表于 2020-12-10 09:36
嗯,我理解的过于片面和偏差了,但作为教育来说的话,很有必要从道理出发,从善,从理,对于孩子的生成来 ...

也没那么严肃,有些事可以做,不可以说。比如坑老钓叟水老爷。
作者: 踏雪    时间: 2020-12-10 17:50
师姐说了,十块钱也等失主的,等不来再处理。老大看仔细点儿哦。

作者: 踏雪    时间: 2020-12-10 17:51
法律上有个词叫不当得利,也有金额标准的吧?哪位熟知法律的亲来回答下。
作者: 雪狼    时间: 2020-12-10 18:16
同意乌鸦的观点,说枕函香的观点是谬误,还有什么是非问题讨论?和尚的思维逻辑与他兄弟特冇普一样~!
作者: 宁宝柱    时间: 2020-12-10 18:34
教育孩子,不能想当然,我支持老大。茉莉就喜欢想当然。
作者: 泰山乌鸦    时间: 2020-12-10 19:08
踏雪 发表于 2020-12-10 17:51
法律上有个词叫不当得利,也有金额标准的吧?哪位熟知法律的亲来回答下。

不当得利” 的前提是 “不当” ,即损害了他人利益。此行为属于法律受理范畴。

本主题讨论的对遗失钱物的处理,因存在当事人(遗失方)特定不可抗力因素,属当事人个人造成利益损害,对受遗方不造成法律责任。此行为属于道德受理范畴。

作者: 枕函香    时间: 2020-12-10 21:00
哈哈,我还真没考虑法理问题。
就是有那么一点点这样想:捡到10块钱,没找到失主,如果真去警察局交警察叔叔手里边,
估计是连警察都要偷偷笑我的傻劲吧,不如自己花了省事。
作者: 枕函香    时间: 2020-12-10 21:01
最后那段真有一种冷幽默的效果
作者: 铿迭    时间: 2020-12-11 01:52
老夫捡到钱不管多少都拿去跟雪狼兄弟一起花。。。。老夫买烟抽。。。区别是。。。十块钱的烟。。。免强可抽

一百元的。。。。很好抽。。。。千元。。。够老夫抽半个月了
作者: 铿迭    时间: 2020-12-11 01:54
这货脑子有包。。。。。自己捡到钱拿去醉生梦死然后回头跟方丈说这是错的。。。。这是有多想气死方丈自己做主持哇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1 12:24
踏雪 发表于 2020-12-10 17:50
师姐说了,十块钱也等失主的,等不来再处理。老大看仔细点儿哦。

看仔细了,十块钱找不到失主可以花,但不能以此教育孩子是理所当然的。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1 12:26
踏雪 发表于 2020-12-10 17:51
法律上有个词叫不当得利,也有金额标准的吧?哪位熟知法律的亲来回答下。

法律没有非常清晰的数额规定,但在评判上有区别。数额较小的,可以按乌鸦的解释,重在道德层面。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1 12:27
雪狼 发表于 2020-12-10 18:16
同意乌鸦的观点,说枕函香的观点是谬误,还有什么是非问题讨论?和尚的思维逻辑与他兄弟特冇普一样~!

这个。。。。那个。。。打住。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1 12:28
宁宝柱 发表于 2020-12-10 18:34
教育孩子,不能想当然,我支持老大。茉莉就喜欢想当然。

十分准确,茉莉估计小时候就有枕函香这样的妈妈。
作者: 静电    时间: 2020-12-11 13:12
赞同红尘之言
作者: 踏雪    时间: 2020-12-11 13:14
红尘一僧 发表于 2020-12-11 12:26
法律没有非常清晰的数额规定,但在评判上有区别。数额较小的,可以按乌鸦的解释,重在道德层面。

道德法庭上,谁是法官,衡量标准又统一么?各人心中一把尺,各量自己的,良心是坎,自己良心过得去,这是标准吧。
作者: 踏雪    时间: 2020-12-11 13:14
泰山乌鸦 发表于 2020-12-10 19:08
“不当得利” 的前提是 “不当” ,即损害了他人利益。此行为属于法律受理范畴。

本主题讨论的对遗失 ...

明白了,谢谢。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2 09:00
静电 发表于 2020-12-11 13:12
赞同红尘之言

谢谢支持!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2 09:01
踏雪 发表于 2020-12-11 13:14
道德法庭上,谁是法官,衡量标准又统一么?各人心中一把尺,各量自己的,良心是坎,自己良心过得去,这是 ...

跟你也说不清道不明
作者: 静水蓝蝶    时间: 2020-12-12 10:22
老大引经据典洋洋洒洒,你熟读过法典?还是显得皮疼没事研究研究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2 10:25
静水蓝蝶 发表于 2020-12-12 10:22
老大引经据典洋洋洒洒,你熟读过法典?还是显得皮疼没事研究研究

可以亮出你的观点,各抒己见。
作者: 静水蓝蝶    时间: 2020-12-12 10:34
红尘一僧 发表于 2020-12-12 10:25
可以亮出你的观点,各抒己见。

哎,忙的头疼,哪有从前的闲情了
作者: 影    时间: 2020-12-13 12:22
这么一听也有道理。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3 12:27
影 发表于 2020-12-13 12:22
这么一听也有道理。

老百姓是不太在意这个的,说说而已。
作者: 影    时间: 2020-12-14 12:38
红尘一僧 发表于 2020-12-13 12:27
老百姓是不太在意这个的,说说而已。

嗯,讨论一下
作者: 薄凉秋鸿    时间: 2020-12-14 17:09
老大洋洋洒洒引经据典,蛮是那么回事儿。
作者: 薄凉秋鸿    时间: 2020-12-14 17:10
好像支持你的不多哎
作者: 薄凉秋鸿    时间: 2020-12-14 17:11
全按照法理法律的太累,跟着感觉走。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4 17:13
薄凉秋鸿 发表于 2020-12-14 17:09
老大洋洋洒洒引经据典,蛮是那么回事儿。

小菜一碟
作者: 红尘一僧    时间: 2020-12-14 17:13
薄凉秋鸿 发表于 2020-12-14 17:10
好像支持你的不多哎

都是吃瓜群众,认真不得
作者: 柳丝琴韵    时间: 2020-12-16 09:35
赞同和尚的观点,不是自己的钱一份都不能花,这是原则问题,尤其是对孩子,因为他们的世界观没长成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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